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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51111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高效保障公务出行需求,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普通公务出行时,根据《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公务车辆保障,其中,在公务交通补贴覆盖的区域内,不再提供公车保障,具体区域为: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新北区(西夏墅镇、孟河镇、春江镇、奔牛镇除外)、天宁区(郑陆镇除外)、钟楼区(邹区镇除外)。

第三章  公务用车申请情形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除下列情形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外,其他不再提供公车保障。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参加上级机关和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四)机关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及扶贫帮困等集体活动。

(五)送、取机要保密文件、批量公务用品。

(六)基层调研、非高铁沿线的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七)去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应急公务。

(八)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九)离退休干部慰问、就医探视、殡葬吊唁等活动。

(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重要公务活动。

(十一)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公务车辆管理要求

第四条  申请公务车辆时须遵循一车一单”“谁用车谁签字,先审批后出车原则,通过常州市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进行申请、审批、派遣和调度。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车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派车单须注明用途、目的地及使用时间,严禁公车私用、停放在景区、饭店、商场、学校及住宅小区等与公务无关场所。

第六条  严禁自行拆卸或关闭车载定位终端。

第七条  双休日和节假日以及其他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统一停驶封存,特殊工作需要使用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事后须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租赁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卡、ETC卡)

第九条  市政协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由市政协办公室老干部处负责向常州市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履行申请手续。

第五章  社会车辆租赁管理

第十条  因公务活动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按规定进行公务租车。确需租赁的,须选择政府采购定点租赁公司,且租赁车辆的车型、价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大型活动的。

第十二条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特殊任务的。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的常驻地范围(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的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

第十四条  集中统一赴外省、市调研,出差或培训,目的地公共交通不便确需统一租用车辆的。

第十五条  需运送大宗物资及设备的。

第十六条  根据公务出行人数确定相应的租赁车型,出行人员1人不得租赁车辆,24人可租赁轿车,5人以上(含5人)可租赁商务车,7人以上(含7人)根据实际需要租赁相应车型。

第十七条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超过3天的,必须报本单位车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公务租车应实行审批制,应一事一批。租车申请应注明具体事由,到达具体地点,到达多个地点的,需要逐一注明。

第十九条  用车人应认真与司机核对用车信息,并准确填写租车单;租车结束后,需及时向车队管理负责人报备,以便准确核算费用。公务租车期间,须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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