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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协机关老干部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政协机关老干部工作管理制度

20251111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政协机关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充分发挥老干部的积极作用,结合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老干部,是指市政协办公室服务保障的,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老干部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目标,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努力开创市政协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老干部工作目标:确保老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生活安定、身心健康;努力为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市政协机关党组对老干部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协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负责老干部工作。

  市政协办公室老干部处具体承担老干部的日常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省、市委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及市委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建立老干部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办公室老干部处及时向机关党组和分管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三)负责老干部年度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总结汇报。

(四)充分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相关服务保障。

(五)做好老干部的日常联系、走访慰问、情况掌握、信息动态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

)建立健全老干部信息库,对老干部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诉求反馈等内容实行每半年集中更新、重大情况即时更新机制,为精准服务提供支撑。

)组织开展老干部学习教育调研考察、文体活动集体活动,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

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衔接高效顺畅。    

老干部社团兼职、出国(境)管理等审批工作,由办公室老干部处协助人事处做好材料收集、信息核实等辅助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老干部工作任务。

  机关各委室要积极配合办公室老干部,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落实好老干部相关待遇,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落实政治待遇  

(一)政治学习与活动参与:组织老干部按规定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引导其坚定理想信念。针对老干部身体状况差异,采取集中传达、送学上门、线上推送等多元形式,及时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确保政治学习全覆盖、无遗漏。

(二)组织生活:支持配合老干部党支部开展工作。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积极组织支部党员参加主题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组织活动,配合做好支部换届,书记、支委培训,“光荣在党50年”荣誉奖章发放等相关服务工作。

)调研考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适时组织老干部参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重点建设项目等,感受城市发展变化。

)走访慰问:坚持在重大节日(如春节、重阳节)、生病住院、特殊困难、寿辰(整寿)时进行走访慰问。

报刊征订:厅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一刊一报,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一报。

  保障生活待遇  

(一)退休费: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及各项政策性补贴。

(二)医疗保障:按规定保障老干部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公室老干部处要加强与卫健、医保等部门的联络、配合、沟通,争取为老干部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做好老干部每年健康体检的组织、服务工作。

(三)困难帮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干部帮扶机制。对身患重病、失能、高龄、独居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及时了解情况,加大关心帮扶力度,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四)丧事办理:老干部去世后,办公室应配合家属,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节俭、文明的原则,妥善办理丧事,并按规定落实抚恤政策。

第十条  加强精神关怀  

(一)文化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二)学习阵地:支持老干部活动室(站)建设,配备必要设施和学习资料,为老干部学习交流、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环境。办公室老干部处要做好活动室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正常有序。

(三)学习支持:支持老干部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自主选择老年大学开设的各类课程学习,倡导积极向上的学习风尚。对于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学费、教材费等必要费用给予适当报销。原则上每年报销一次,每人每次1—2门课程,当年费用应在当年年底前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四)社会融入:鼓励和支持老干部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参与社区建设、关心下一代、志愿服务、政策宣传等社会活动,发挥正能量。

第四  附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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