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协机关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11日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机关反映其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三、处理信访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通相结合,耐心接待,认真办理。
四、信访工作是市政协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1. 代表本机关受理日常信访事项;
2. 办理上级和本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 参与调查并处理有关的重要信访事宜;
4. 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等。
五、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公道正派,审慎处理信访。对来访人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工作资料和信访材料,并做好详细登记。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制度办理。
七、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成立由相关人员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对重要的信访,需及时向市政协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批示妥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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