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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6-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

常政协〔20253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辖市区政协,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市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市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奋力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常州答卷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政协优势和统一战线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正确把握全国政协对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与全国政协、省政协的联系,积极争取和主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辖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充分利用镇(街道)政协工委等资源,拓展基层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渠道。

第十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辖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培育信息工作骨干。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畅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渠道,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信息传输条件,为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辖市区政协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以及社情民意信息员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二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各委(室)和各界别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在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协研究室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的编审和报送机制,严格信息稿件的校核、审批和报送程序;健全信息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有市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落实情况。对社情民意信息来稿的录用、领导批示及相关部门办理情况回复等,及时向信息反映人予以反馈;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工作指导意见,适时优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制,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成果的转化和宣传,不断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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