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常政协办〔2018〕26号
各辖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协十四届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8年9月19日市政协十四届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严把立案审查关。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其他时间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立案。
第四条 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函,从征集函印发之日起至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初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1. 审查提案者资格、内容是否一事一案、正文是否符合规范的文本格式;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由召集人签名。
2. 审查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提出提案是否公开的建议。
3. 审查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的提案者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提案,提出并案、撤案意见。
4. 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意见建议及承办单位的职能,提出主办、会办单位建议意见。
5. 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根据本《细则》中第六条规定的十五项不予立案的情形,写明不立案的理由及处理意见。
(二)复审。大会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提案组采用集中审查或分组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主要职责是:
1. 审核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案提出立案、并案、转案、是否公开等处理意见,并对承办单位确定的准确性进行复审。
2.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三)终审。终审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 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有异议的由提案委员会秘书处重新审查。对拟不立案的提案召开主任会议,逐件讨论审定。
2. 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终审情况。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授权提案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审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或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或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涉及举报单位或个人的;
(六)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土地等特殊利益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一)反映情况严重失实的;
(十二)超出本市事权范围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其他不宜立案的;
第七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或转为委员来信、社情民意处理,或退回提案者经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对不需要作出任何处理的,应退回提案者。
第八条 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并案处理:
两件以上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相关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原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排名先后以提交时间为准。
第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的意见,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确定。
(四)立案提案通过网络系统按程序进行交办。提案正式交办前,先行预交办,承办单位进行核对,对交办有异议的,相关方面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调整确定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相关方面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正式交办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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