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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独居老人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6-01-16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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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等5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独居老人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常州市老龄化程度已达26.5%,独居老人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其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独居老人面临生活照料缺失、医疗资源可达性低、精神慰藉不足、应急响应滞后等多重困境,尤其部分“事实孤寡”老人和轻度失能老人,既难以享受传统家庭养老支持,又未达到重度保障政策门槛。构建完善的独居老人保障机制,不仅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常州市打造“养老与医疗融合”模式、提升民生福祉的关键举措,对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服务覆盖范围与供给精准度不足: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目前仍集中在钟楼、天宁两区,其他辖区及农村地区覆盖不足,部分轻度失能独居老人因户籍限制或信息闭塞未能享受服务。服务内容虽包含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但针对失智老人的专业照护、个性化康复方案等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差异化需求。
   2、高龄独居老人缺乏充分制度化保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对于高龄独居老人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特殊需求,尚未形成全面、细致且具有强执行力的制度规范。
  3、社区承担“兜底”责任压力较大。许多独居老人不愿麻烦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如送饭送药、协助家务,到精神层面的陪伴慰藉,组织社交活动、定期探访聊天等,都由社区承担起“兜底”责任,甚至有时候工作得不到老人子女的理解,给本就千条万绪的基层工作带来不少压力。
  4、养老科技产品运用缺少中间沟通桥梁。养老科技产品研发成本高,导致其售价昂贵,很多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同时,市场认知度较低,很多人不了解这些设备能为老人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多大的便利。
  5、相关法律的执行力与监管体系亟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人的多项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受到现实中的种种阻碍。例如,尽管有规定要求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但在许多情况下,老年人却面临被抛弃或忽视的困境,并且许多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出现消极处理的现象。

  1、扩大保障覆盖,提升供给精准度。全面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向全市延伸,将农村独居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居老人等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政策全覆盖。建立独居老人需求动态调研机制,针对失智、高龄、重病等不同群体,增设专业康复训练、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个性化服务项目。优化评估流程,推行“一次评估、多政策通用”,提高政策适配效率。 
  2、强化资源整合,构建协同保障网络。搭建市级统一的独居老人服务信息平台,整合民政、医保、卫健等部门数据,实现服务对象识别、需求对接、资源调度的一体化管理。健全“社区 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联动机制,开通独居老人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实现智能预警、上门处置、转诊治疗的无缝衔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政策衔接,简化申请流程,扩大报销范围。
  3、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制度保障的水平。完善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措施,引入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协议制定与监督,推行“人身监护 财产信托”分离模式,降低风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投资运营。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薪酬保障、激励机制等提升服务专业性与稳定性。
  4、推动科技赋能,提升服务智能化水平。相关部门应搭建平台,让更多老年人及家庭了解知晓养老科技产品,提升科技养老的知晓率及认同感。同时积极构建家庭养老支持照顾系统,实现社会资源和养老服务需求对接,为老人家庭免费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如紧急呼叫系统、烟雾报警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并建立24小时监控中心,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定期对老人的居住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器线路、水暖设施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加大普法宣传,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将法律知识传递至每一个角落,尤其是老年社区和家庭。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使老年人权益得到确实保障。

民政局

提案

办理

答复

  胡静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独居老人保障机制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经与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会商,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持续加深,空巢、独居家庭形态日益增多。2025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占比已经超过30%。在当前的家庭形态下,独居老年人群的规模在持续增加。您指出的目前针对独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范围与供给精准度仍然有待提高,养老科技产品的运用仍然不够充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十分中肯,我们将充分吸收。

  1.关于“扩大保障覆盖,提升供给精准度”的建议

  当前,我市已基本建成市、县、镇、村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8家、村(社区)服务站713个,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居家上门援助等服务,同时,一些失能老年人经评估后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2025年为方便老年人就医,卫健部门全面推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零等待”就医服务,累计服务超51万人次。建成统一的“常享护理”平台,上线服务项目37个,入住医疗机构35家,注册护士1289名,月服务量近500单,将专业护理服务延伸到家庭。此前我市试点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项目已经结项,服务对象已与其他项目进行了衔接,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相关上门护理服务。当前,我们也在积极推动出台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政策,做到“评估结果多部门互认”。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针对失智、高龄、重病等不同群体,增设专业康复训练、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个性化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的多重需求。

  2.关于“构建协同保障网络”的建议:今年5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老龄办,与人社、住建、卫健、医保、残联等5部门以及市数据局联动,建立全市养老服务领域数据共享清单,打通养老服务领域数据壁垒,建立起常态化数据比对、联动预警工作机制,提升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质效,汇聚包括独居老年人在内的全市老年人身体状况、健康信息、参保情况、救助帮扶、服务享受等信息,为政策制定、服务提升和智慧监管提供大数据支撑。

  3.关于“夯实制度保障水平”的建议:针对独居人群遇到突发疾病或意外时,医疗决策、身后事办理等都面临“无人监护”的现实困境,此项制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对于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的启动主体不明确,临时监护的权责界限较难划分,在工作实践中基层普遍存在“不会为”“不敢为”的困境。目前省级层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独居无监护人群的临时监护工作指引。我局也组建了调研组,计划与法院、公证处、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座谈,研究我市的相关落地细则。针对农村敬老院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的工作,目前全市27家乡镇敬老院中26家已改造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总床位4645张,入住率超过40%。“十五五”期末,所有敬老院将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在建好兜底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国资参与普惠性养老机构建设,引导专业化养老机构延伸社区嵌入式服务和家庭上门服务,促进专业资源下沉。关于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今年全市将全面开展护理员业务素养培训,同时也将在各地养老服务中心(站)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基础上培育一批“社区银发顾问”,组织动员一批有意愿的老党员、刚退休的干部职工、老年知识分子等担任银发顾问,丰富“小老”助“老老”的创新服务模式。

  4.关于“提升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建议:今年,全市将为不少于2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统一安装‘一键呼’及无线智慧烟感探测报警器纳入民生实事进行推进,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安装SOS双向语音呼叫报警器,配备物理按键、拉绳与语音双模式触发机制,满足老年人不同身体状况下的紧急报警需求,确保紧急情况下一键求助、语音求助;具备双向语音通话功能,报警触发后可立即与服务平台、紧急联系人实时对话。无线智慧烟感探测报警器,具备居家环境烟雾实时监测,烟雾超标即启动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息同步上传至服务平台,实现远程预警、全程留痕。同时,为了让老年人及家庭更多关注智慧化养老产品,市老龄协会联动市新闻传媒中心,5月底举办了第二届“臻享银龄悦享常州”银发消费展,集中展示了智能家居、智能助行、适老改造,覆盖了老年人吃、穿、用、住、行等各方面,为促进银发消费,提升老年人及家庭对于智慧养老产品的应用场景的认知程度。

  5.关于“加大法制宣传,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建议:近年来,全市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加强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严厉打击涉老违法犯罪。今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开展“法润银龄助老护老”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主要围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事项、纠纷调解等重点内容,统一制定常州市老年人普惠型法律服务清单。在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统一服务标识,执行“预约办优先办”服务机制。联合常州广播电视台开展公益普法栏目,邀请专业律师定期在线提供法律服务,优化12348热线老年人服务功能,提升适老化服务质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我们还将结合“敬老月”活动等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普法宣讲等多样化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签发人:钱旭健

  经办人:王芃佳

  联系电话:8568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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