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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管,打造优良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0134

王长春等11人

关于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管,打造优良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

  近年来,法律咨询公司迅猛发展,据企查查的查询,截止2024年12月15日,全国有法律咨询公司6426100个,全常州有3958个法律咨询公司;而全常州的律师事务所仅有189家,律师人数为3468名(包括不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两公”律师600余名)。显而易见的是,零门槛、弱监管是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主要原因,不仅其自身问题重重,也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的发展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营造法律服务良好环境,方能推进以高质效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法律服务行业是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行业。
  以律师职业为例:从业者的学历都要大学本科以上,通过考试难度号称“中华第一考”的法律资格考试,实习一年后还要通过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还要受到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法律咨询公司不受司法行政监管,没有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更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约束
  有的通过虚假承诺、任意收费等手段对律师行业进行无序竞争,还有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雇佣”执业律师、转包服务项目,甚至盗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号,明示或暗示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甚至存在借此诈骗当事人财物的情况。严重冲击法律服务市场,损害法律权威。
  三、群众对法律咨询公司的服务范围和能力缺乏辨识能力
  律师行业受律师法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规范的约束,律师宣传和推广都有严格的要求,而法律咨询公司则没有类似约束,楼梯间、小区公共座椅等地方到处张贴小广告,基本号称某律律师,实际上都不是,群众难以识别。在现实中已经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不良事件还要让律师行业背锅。

  一、把好准入关。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应设定行政许可程序,出台有关规范和标准,明确设立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注销退出等规则。对通过互联网引流的法律咨询公司有必要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平台核验服务资质、执业资格、专业背景等义务,避免无序引流、虚假宣传等问题。
  二、把好监管关。法律咨询公司不是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主体,应加强联合监督执法,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对突破法律红线、侵犯公民权利、扰乱市场秩序者,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强力震慑不法分子。
  三、把好教育关。一些法律咨询公司之所以大行其道,用并不高明的话术蒙蔽公众,与人们法律知识缺乏,看不清其性质,不懂得如何维权有关。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为公众敲响防骗警钟仍有必要。

司法局

提案

办理

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0134号的答复

  

  王长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管,打造优良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会办答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法律服务行业是专业性要求很高行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因缺乏有效监管,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并提出了三个方面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咨询机构监管历史背景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会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二、目前法律咨询机构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苏政发〔2021〕4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一体有效推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9号)规定: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三、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2、明确监管职责。……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已明确目前法律咨询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监管的工作思路

  目前全市的律师事务所为193家,专兼职律师人数为2800余人,而我市的法律咨询机构总数近3000家。法律咨询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登记,业务范围一般是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法律咨询机构的经营活动属于“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对法律咨询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根据您的建议,各相关部门拟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是从严审查相关资质。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严防法律咨询机构不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以假乱真,违规承揽诉讼业务。

  二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假律师”。2024年以来,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梳理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等关键词的相关警情,成功侦破5起冒充律师实施的诈骗案件。对于律师与法律咨询机构合作推广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将加大对律师的处罚力度,防止律师与法律咨询机构相互勾结不正当招揽业务。

  三是加强突出问题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形式,引导规范法律咨询机构的宣传和价格行为;通过开展联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法律咨询行业的价格行为,全力维护法律咨询领域的竞争秩序;通过大数据政府平台向司法行政部门共享数据,形成“信息公开、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合力。

  四是积极做好引导提醒。通过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巡回审判、模拟法庭等形式,普及《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边界,提升群众对不同法律服务主体的辨识能力,依托电视台、电台、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体,在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常州日报《法苑》专版、各单位网站等平台,开展“法治护航”系列活动,深入乡村、社区、网格,充分释明法律咨询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提醒广大群众加以甄别。

  五是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区法律咨询机构情况进行调研,开展专项治理,探索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措施。把目前法律咨询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积极助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范。

  

  签发人:陈跃峰

  经办人:罗婧

  联系电话:85681628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9日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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