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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非经营性用房举办民宿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0142

桑遥等5人

关于将非经营性用房举办民宿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建议

  “民宿”是新时代新农村建设推进实施过程中,由农民利用普通住宅用房,为旅游群体和周边群众度假、休闲提供食宿的新型服务行业,以其价廉、质优、纯扑、乡土气息浓郁、亲近大自然的独特优势,深得游客的青睐;民宿行业的兴起,有效的丰富了乡村旅游的资源配置,增加了当地农民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对盘活农民闲置资源(民房)、带动农副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周边浙江部分地区如安吉、湖州等地民宿产业已经发展成一个融合带动区域地方农产品产销迭代、文旅产业升级、乡村共同富裕的综合性产业,真正实现了小产业、大作用,小舞台、大贡献。近年,我市民宿产业也得到一定发展,尤以具有一定资源禀赋的溧阳、武进为代表,金坛、新北也有部分高端民宿企业入行。

  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限制和束缚,在申报办理民宿规范审批过程中,因为民宿的经营场所绝大多数为农民宅基地用房,按现在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居住性产证不能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故现我市民宿均是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经营状态,由此将有两大风险:一是监管缺位,因未纳入特种服务行业监管范围,民宿经营者经营理念产生缺位,并可能导致不可预期的安全生产风险;二是给民宿经营法律风险,因无法获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经营普遍存在经营顾虑,担心会在未来因此而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承受沉重的法律后果。

  鉴于此,为推动民宿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彻底消除民宿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1、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从提升民宿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运营的角度出发,把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民宿行业的列入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畴。
  2、民宿行业归入特种服务行业监管范围,对民宿行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让民宿行业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依法依规运行。

公安局

提案

办理

答复

  A

  公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复〔2024〕51号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142号的答复

  

  桑遥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非经营性用房举办民宿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按照省文旅、公安、财政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发〔2021〕9号)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乡村民宿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由于乡村民宿普遍在取得产权证明、房屋安全证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不符合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因此我市对民宿采取不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但进行备案的管理模式,全力服务保障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江苏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民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厅〔2024〕70号)中明确:“对已经备案的乡村民宿,不得强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主动要求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原则上按照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截止目前,我市已形成以溧阳天目湖、南山竹海,金坛茅山,武进太湖湾,天宁查家湾,新北东南村等地为代表的旅游民宿集群,全市列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乡村民宿已有492家(截至目前暂无民宿主动申领特行证),其中属于营业状态的有433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创新创优乡村民宿服务保障措施:一是优化开办指导。全力配合文旅等部门建立乡村民宿联合审批和备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侧备案事项和材料要求,在开办环节提前介入、精准指导,简化审批材料。二是落实安全保障。加强法律宣贯、治安培训,指导完善“四防”措施,督促落实“四实”登记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等要求,提升治安防范能力水平。三是加强服务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加强乡村旅游旺季的交通疏导、治安巡防、纠纷调处,依法查处妨害乡村民宿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的乡村旅游环境。

  

  

  

  签发人:陈旭光

  经办人:刘明亮、李军、薛晨

  联系电话:13775285063、13775289906、81993047

  

  

  

  常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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