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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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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辉

关于加强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管理的建议

  食品类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生活中常见的便民服务设备,兼具设置便捷、无须现场看管、投入成本小等优势,顺应物联网和无线支付的兴起,自动售货机的保有量越来越大。销售内容以食品为主,并向其他商品延伸,被广泛设置于商业综合体、小区出入口、医院、公园、车站等客流量较大的场所。但正因为自动售货机随意、零散的分布特征,导致对其的监管存在现实困难,亟需加强监管。
  1、未依法申领营业执照,违规经营。自动售货机虽然区别于传统的经营模式,但依法依规申请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是设置自动售货机的前提。对于食品特殊领域的自助零售还需取得食品许可证,按照经营范围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
  2、未明确公示经营信息,维权无门。部分自动售货机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实中也存在虽公示营业证照和经营者联系方式,但模糊难以辨认识别,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对侵权行为的救济。
  3、消费纠纷无人理,售后堪忧。根据新北区消协发布的案例,消费者在使用自动售货机时遭遇吞钱不出货,且客服人员一直联系不上的情形。由于自动售货机先付款后出货的工作原理,一方面消费者无法支付价款前对购买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检查,可能购买到临期甚至过期商品;另一方面自动售货机可能出现未及时补货或机器故障的情形,从而拿不到商品。自动售货机一般不提供销售凭证,这就需要及时向自动售货机经营者反映问题,现实情况是虽然提供电话号码或客服对接,但对方一直处于繁忙或离线状态,不能及时处理问题,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相应的场所管理者往往以不属于自己经营为由推诿扯皮,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1、经营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食品类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小成本投资,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对于在自动售货机显眼位置公示营业证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以及经营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规定不甚了解,或是存有侥幸心理,缺乏信息公示意识。
  2、经营主体管理服务滞后。食品类自动售货机不是一放了事,更不是“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而是要配套相应的维护售后服务。缺乏定期的机器维护、专人进货补货、售后客服对接等配套服务,必然出现种种问题,如橙汁自动售卖机中橙子发霉的现象屡遭媒体曝光。
  3、监管存在现实困境。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虽然有对自动售货机具体放置地点的备案登记,但由于自动售货机流动性大,且存在跨区域投放的情况,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自动售货机的经营状况、公示信息及时掌握。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对自动售货机的法律问题主要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然而自动售卖商品种类繁多,且自动售卖与面对面交易和网络交易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缺乏专门的立法加以规范,实践中容易产生“灰色地带”。

  1、以宣传预防为先导。管理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的最终落脚点还是经营者,一方面在申领营业执照时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配发注意事项手册,签订合法经营、信息公示承诺书等,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要开展合法合规经营自动售货机的普法宣传,形成良性的社会氛围。
  2、以压实责任为依托。经营者作为食品类自动售货机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制作机器维护日志、进货查验清单、生鲜食材冷链存储、员工安全自查培训等必要措施。对于有屏幕显示的自动售货机,要求滚动展示营业证照和联系方式,不具备屏显条件的也要在显眼位置张贴防水证件。而作为场地管理方在准许投放自动售货机时,要对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进行备份,对自动售货机公示经营信息负有督促义务,在消费者难以确定经营主体时,提供必要帮助。
  3、以完善制度为基础。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自动售货机存在的普遍问题,推动形成自动售货机行业规范,明确生鲜食材的存储条件、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注意事项。
  4、以多方协作为切入点。职能部门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开展拉网式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罚并曝光,在自动售货机上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并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巩固整治效果。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市民、媒体参与监督,督促场地管理方对管理范围内的自动售货机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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