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生活中常见的便民服务设备,兼具设置便捷、无须现场看管、投入成本小等优势,顺应物联网和无线支付的兴起,自动售货机的保有量越来越大。销售内容以食品为主,并向其他商品延伸,被广泛设置于商业综合体、小区出入口、医院、公园、车站等客流量较大的场所。但正因为自动售货机随意、零散的分布特征,导致对其的监管存在现实困难,亟需加强监管。
1、未依法申领营业执照,违规经营。自动售货机虽然区别于传统的经营模式,但依法依规申请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是设置自动售货机的前提。对于食品特殊领域的自助零售还需取得食品许可证,按照经营范围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
2、未明确公示经营信息,维权无门。部分自动售货机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实中也存在虽公示营业证照和经营者联系方式,但模糊难以辨认识别,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对侵权行为的救济。
3、消费纠纷无人理,售后堪忧。根据新北区消协发布的案例,消费者在使用自动售货机时遭遇吞钱不出货,且客服人员一直联系不上的情形。由于自动售货机先付款后出货的工作原理,一方面消费者无法支付价款前对购买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检查,可能购买到临期甚至过期商品;另一方面自动售货机可能出现未及时补货或机器故障的情形,从而拿不到商品。自动售货机一般不提供销售凭证,这就需要及时向自动售货机经营者反映问题,现实情况是虽然提供电话号码或客服对接,但对方一直处于繁忙或离线状态,不能及时处理问题,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相应的场所管理者往往以不属于自己经营为由推诿扯皮,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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