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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监督范围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2-22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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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宁

关于将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监督范围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起,中央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5月,我市以常办发〔2016〕2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当年,市及各辖市(区)行政机关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核心要义是根据法定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及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处理信访诉求。从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看,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存在未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情况,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导致群众信访诉求未能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处理,初次信访变成重复信访,甚至矛盾激化上行。有的是自身工作存在瑕疵或错误,导致其不敢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渠道协调解决;有的是责任单位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认识不到位,认为信访诉求都应该通过信访途径办理,信访工作机构难以分流导出;有的是认为通过法定程序处理规则太严,要求太高,处理不好容易被诉,法律风险较高,不愿意按法定程序处理;有的是一味强调“属地管理”,不管镇街道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将本应由有权处理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推给镇街道甚至村、社区处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到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强调属地责任多,落实部门责任少。强调及时答复多,落实责任单位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有效处理少。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信访部门虽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信访矛盾的单位有责任追究机制,但往往是事后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已经造成后果。
  四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2月11日的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上,市委书记陈金虎在部署当前重点工作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特别重视初次信访,要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和信访行为依法双向规范,有利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有利于提高初次信访办理质效。建议市及辖市(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将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监督范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完善相关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过程成为推进全面依法行政的过程,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过程,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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