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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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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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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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明等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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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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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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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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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700余家,其中民营医疗机构816家,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中明确鼓励社会办医的指导思想,民营医疗机构数量仍将持续增长。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但由于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缺乏依法执业意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如机构资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超范围诊疗,病历书写不规范、篡改病历等,甚至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存在小病大医,过渡医疗等欺诈行为。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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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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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医疗机构逐利的本性驱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且民营医疗机构也难以招聘到、留得住优秀的卫技人才。随着民营医疗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竞争加剧,违法行为更加突出。
2.卫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处罚力度偏软,卫生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导致一定程度的监管空白,未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特别是涉及到过渡医疗、小病大医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卫生行政法律法规适用都存在一定的空白。
3.卫生与医药、医保及公安等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协作机制和监管合力,未能充分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该有的作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信用监管为执行到位,信用评价结果未得到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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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策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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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加强医疗、医药、医保监管联动,与公安、市场监管、药监、医保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监管结果的协同运用,特别是要通过医保支付等经济制约手段实施联合惩戒。
2.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选取当地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整形美容协会或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等适当的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将行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与监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医生职称评定晋升、机构校验、医保支付等挂钩。
3.强化培训,根据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面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服务对象普法力度,促进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学法用法,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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