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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期 建议对“病驾”上路区别管理
发布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致公党常州市委、天宁区政协反映:近日,我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警方初步调查后分析,疑似驾驶员在驾驶中突发晕厥,事故造成3死10伤。近几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效果显著,民众对于醉驾、毒驾的危害已不陌生,但对于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疾病患者驾车上路的“病驾”现象及其危害,却知晓不多。
  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早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但现行的驾驶员体检主要是以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检查为基础,其他疾病则需要驾驶员自行申告。以癫痫为例,该病只能通过专业的检测仪器才能确诊,再加上需要驾驶员主动申告,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明知患病仍“带病”上路,最终酿成惨剧。
  带病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此建议,应对“病驾”行为严格规范。
  一是对驾驶特定车辆的司机应将特殊疾病作为必检项目。例如大货车、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司机,应将癫痫、眩晕症等作为体检的必检项目。同时可以逐步推进医疗系统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时掌握和监测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和病情数据,一旦发现驾驶员有突发疾病或不宜驾车的状况,可及时通知联系驾驶员。
  二是对于特殊疾病应明确再次申领驾照的条件。以癫痫症为例,通过药物治疗后,患者平时生活与正常人无异。在英国,患者需要保持至少一年的无发作状态,才能申请驾照。只有一次癫痫发作史的人必须等待六个月没有复发,然后才能重新申请。日本对癫痫患者申请驾照要求是药物控制2年无疾病发作,仅在睡眠时癫痫发作也要求两年。我国对此并没有做明确区分,建议可借鉴部分国家经验,对于特殊疾病区分更加细化,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同时也可尝试对癫痫类疾病管理引入陪护驾驶制度,即患者需要持有驾驶证的他人陪护方可驾驶,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的生活,也兼顾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是加大病驾危害公共安全的宣传警示力度。例如驾校在招生中,应明确告知学员,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不能申领驾照。或者在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中,将这一条文作为必考题,由于科目一考试共100题,每题1分,作为1分的必考题,并不会对总成绩产生过大影响。再者就是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尤其是将背后的法理和判刑依据讲深讲透,警示广大驾驶员增强责任感与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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