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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 建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发布日期:2019-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政协常委王茜反映: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续推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效显著,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达到产业化的比例仅有约2%-6%,科技研发对经济和社会的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高校、科研机构有效供给不足。高校、科研机构在“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的考核体系下,很难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依归的研发模式。此外,由于科研人员在技术研发立项阶段可能与市场需求不一致,也会导致对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场意识和积极性不强。
  二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够。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总体是国企大而不强、外企强而不为、民企长而不大,而中小企业大多处于产业低端,对成果转化“有心无力”。
  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目标,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效对接科研和市场需求,建议:
  一、细化支持政策
  一是赋予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上更大的自主权。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应充分下放到科研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支既有技术背景又懂市场运作和科技管理的成果推广专业队伍。引导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模式及成果转化机制,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权益。
  二是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科研机构应为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量身定制”评价体系,建立各自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收入分配和激励约束。细化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定和工资福利等权利和责任。明确成果转化考核、论文发表体系整合等具体操作纳入职称评定体系,提升科研人员的研发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三是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中个人所得税免税、分期缴纳等税收政策。要使转化政策的效果发挥出来,管理制度、税收制度等应做系统性、协同性调整。如当科技人员将成果奖励作价入股时,需要交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但奖励只是无形资产,若制度不调整,可能导致无法注册成立企业,就无法转化科研成果。
  二、有效对接市场需求
  一是形成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互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模式。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探索建立灵活有效的科研和产业沟通对接渠道,促进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走向市场、熟悉市场,敏锐把握产业动向和趋势,为科研成果找到应用化的市场空间。
  二是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让企业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搭建产学研平台,政府也要着力支持各类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创业孵化器发展,鼓励“政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创新,打造可持续的成果转化载体。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才拥有更多自主权,如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委员会,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形式,推动科技与市场相呼应。实行“政府引导+一校一策”,让高校、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三、增强企业主动承接力
  一是探索“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模式,鼓励三方共同投资兴办创新型企业。鼓励科学家、科研人员与市场和企业结合去创业,政府投资、孵化、服务和支持这些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申请技术攻关,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功,政府要补贴企业,此外也要针对企业提出的需求,政府应组织专家进行集体攻关。
  二是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其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科技服务。改变通常的自上而下的选派做法,按照省市区(县)三级联动、供需精准对接的原则,不限来源(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均可)、不限服务领域。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艰苦补助”等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服务。政府通过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项目,让他们带着技术、信息、管理、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有效地配置到企业生产体系中,为企业承接科技成果注入“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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