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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 建议试点推广“纳税人保护官”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政协常委章文玉、政协委员许小平反映:日前,国家大幅降低企业税负,纳税硬环境已有所改善。然而,在纳税软环境上仍存在纳税人义务与权利、征纳双方信息、税收法治要求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等诸多不对称问题,导致一些地方虚增税收成本和企业税负,侵蚀税收收入和企业利润,影响征纳关系和谐及纳税软环境改善。而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纳税人服务机构,在税务诉讼中与税务机关同属一个行政复议主体,缺乏独立性,不具备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非官方社会组织的功能。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改善纳税软环境。
  2016年底,我市原地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推出了“纳税人保护官”制度。虽然试点因税务机构改革而中止,但设立一年来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征纳双方一致认可。据不完全统计,纳税人保护官共开展纳税人权益保护活动39次,提出并被采纳的改善纳税软环境建议27条,参加税务研讨11次,反馈纳税人意见91条,受理并与税务机关协调处理纳税人投诉31次,参加涉税案件听证会6次,协调化解涉税争议16次,其中最大一笔纠正误征所得税款1.32亿元。
  实践证明,推行“纳税人保护官”制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税收争议,化解征纳矛盾,提升税务行政质量和效率,净化征收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和必然。为此建议:
  一、鼓励和支持我市税务局继续深入开展“纳税人保护官”制度试点工作。建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科研所专家深入现场,参与试点工作,以取得更多实效和可复制的经验。同时,参照我市税务试点实践,在全国各地税务系统扩大“纳税人保护官”制度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各地试点的顶层指导和综合调查研究。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纳税人保护官”制度运行情况汇报和评议。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逐步形成可操作的完整制度规范,用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
  三、适时将“纳税人保护官”制度纳入我国税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在全面推行“纳税人保护官”制度、总结实践经验和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全国人大启动税法修订,将其纳入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中,成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纳税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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