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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亟待明确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自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一年多来,全国因醉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累计次数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总数明显在减少和下降。“醉驾入刑”虽好但美中不足的是缺乏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故此在全国各地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差异。如:2011年6月3日,全国首例对醉驾者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在新疆诞生后,类似的醉驾缓刑、免刑案例在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并且这种“宽宏大量”的处理方法还层出不穷,大量缓刑、免刑案例频繁出现,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而且还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为此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尽快出台关于“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及针对一些醉驾人员逃避刑责的现象制定出相配套的法规或措施。使执法者既有章可循、又有法可依,统一规范执法,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得以最好的保障。另外,在加大打击“醉驾”力度的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可通过各界媒体,加强对“醉驾入刑”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与深度,向不良的酒文化风气宣战,这样既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社会效应,还能弥补“醉驾入刑”的不足之处,在全国范围内再次掀起对“醉驾入刑”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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