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万富翁一家三口共同诈骗国家低保金10多万元案件审理中的背后…
(目前全国最大额)谁正在保护这三名重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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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共同诈骗,2人硬生生排除本案之外,1人分局立案后即取保候审至今(远超法定取保候审时限)。诈骗总额13万9千6百5拾1元,却少计4万3千4百元。(少计款尚未追回)
同一个分局,同一个检察院审理,同一种类型案件,一个即立案、拘留、速报检批捕。(为:黑龙江籍普通百姓、骗:1万余元,数额较大。) 一个不予立案、不拘留、不报检批捕。(为:北京千万富翁、骗:10多万元,数额巨大。) 分局重新立案,检察院受理后,少计钱、减少人、不追款、没拘留、未逮捕、现无果,同严超审理时限。均为诈骗国家社保金,对待明显不同。
尊敬的老师;
您好!
远瞻榘范 慕意频萦
敬禀者平头小民陈冬亮叩请尊师福安。
我是您们忠实的粉丝,第一时间小民郑重向您详实禀报;正在发生着的,北京千万富翁一家三口共同诈骗国家各项社会救助金案(低保金),公安分局、检察院审理长达两年多时间仍未果,嫌疑人依旧逍遥法外的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查询国家民政部相关系统资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实施《低保条例》起,至今;三人诈骗时间最长,诈骗总额13万9千6百5拾1元,是目前全国最大款数。”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 不予立案通知书 宣公不立通字【2010】105号 )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 复议决定书 宣公
复议字【2010】5号) 后附 (宣武分局现为西城分局)
我于2010年12月13号,收到西城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就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且呈送了申请书。
(通过西城分局针对此案,第一次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您们就能够看出些许端倪。) 证据部分在最后页
2011年6月14日,西城检院控申处告之,已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转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现将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2011年8月2号,西城检院侦监处告之,西城分局书面回复;“该案已于2011年4月18号重新立案,(案号:2011年 466号)”。
被立案人;陈五喜(4月末已被分局取保候审),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依据区民政局所提供文件中的诈骗数额)
得到上述答复,小民感觉十分惊异。
1:小民2010年12月13号收到西城分局不予立案复议书后,再没接到分局任何通知,故此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的申请,西城检院才于2011年6月14号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如若知晓西城分局早于两月前已经立案,小民也不会麻烦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不知西城分局为何如此的保密?
2:我随后向西城分局预审处,经侦队询问了该案的情况。
回复;①:2011年4月18号重新立案,被立案人陈五喜(4月28日前被取保候审),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
自4月18号重新立案后,录入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网(案号:2011年 466号)可查询。警方预先告知密码方可上网查询
②:5月8号向西城检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经西城检院受理审查后,6月8号(一个月内)前,将案卷退回了西城分局,请分局补充侦查。
③:我询问,陈五喜因何办理取保候审?回复是;检察院让办理取保候审。
3:据此,我询问了西城检院;
①:侦监处回复;若知道西城分局2011年4月18号立案,我们不会6月14号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6月14号之前,该案情况全然不知。 (侦监处同时负责批捕工作)
②:公诉二处回复;2011年5月8号收到西城分局起诉意见书,受理审查后得知如下内容;被起诉人,陈五喜。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西城分局已于(4月末),为陈五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是5月8号收到案件起诉意见书受理审查此案,之前事全然不知。
特别说明;我询问了上述两处的负责人、承办人,关于陈五喜取保候审之事。均答复;既没打招呼,让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又没给分局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我要向您说明的是;我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是呈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而后;贵院、贵分院转至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且不知,是哪级检察院让分局取保候审。是某个人打个招呼?还是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真有人给分局打招呼,那也只是个人行为,不可代表组织。
《刑诉法》中规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自均有独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利。 (后附相关法律条款)
当我询问西城检院;关于取保候审问题,明确回复;只有待分局将案子报请移送检察院后,在检察院审理这个阶段,如需要取保候审,检察院可以续保。
那么;西城分局审理阶段,且尚未报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就让分局取保候审,究竟有无此事,是真是假不得而知?
4:陈五喜妻子钟素明与他人赌博时,将一名围观女子腿部骨踢裂,现在女子成了“瘸子”,落下终身残疾。2009年7月27号被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五年内再度犯罪,系累犯)
5: 一、陈五喜与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之事(单位)。
二、陈五喜与孙鸿之事(个人)。
三、陈五喜、钟素明与西城区(原宣武)某男之事(个人)。受害人都到公安分局报警后,均莫名未被立案。 (后附详介)
四、陈五喜与京煤集团(原北京矿务局、城子煤矿)之事(单位)。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5天。
五、陈五喜与北京市丰台区环卫局之事(单位)。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5天。 (上述分局亦存档案)
6:中共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局所提供的,其子陈原野在校方数年全程享受特困生待遇,骗取国家巨额财物(后附),分局却只将骗取民政局9万余元予以立案,校方被骗巨额不管不顾?(目前校方巨款尚未追回)。
曾就读(享受特困生待遇) 地址西城区: 1北京小学 2北京八中 地址海淀区:3首都师范大学附中
7:之因为陈原野是低保户,才有资格数年享受学校方面给予的特困生待遇,才能够骗得校方数额巨款。他本人能够诈骗成功,和其父陈五喜,其母钟素明的指使帮助分不开的。
西城分局经侦队告知;2010年6月8号初审之时,前往区民政局所提取的证据材料显示;一家三口向民政局申请低保时,名序排列为;“钟素明(妻)、陈五喜、陈原野(子、曾用名陈晨)”。三人一同申请,一同被停发;钟素明为首犯。(亦存档)
8:宣武区民政局2010年8月27日给我的文件(后附),和同年给西城分局的证据文件,内容是一样的,分局依此立案审理。
申请低保流程:将写有钟素明、陈五喜、陈原野3人名字的申请书,交至社区居委会。后由居委会送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社保所两部门审核。再呈报区民政局审批。手续全部完毕后,民政局将救济款下拨街道民政科,转社保所。取钱人均在社保所办理取钱之前所用的小册本,后再将相关手续及账单转入社区居委会。
继后;每个人于每月的21号持小册本、名章前往居委会,办理所取款额数目的签字盖章手续(小册本上每月盖章一次)。社保所核准账单签字盖章后,将款额拨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低保户再于每月底,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到该银行领取救助金。
上述所经手办理的单位,均将低保户原本(印件)低保申请书、相关手续材料,每月取钱签字盖章的底单,存卷入档。
区民政局是拨款单位,不是直接将低保金交到低保户手中的单位,上述所列各单位证据齐备。
特别说明:我将西城区监察局对陈原野在校方诈骗调查的情况,(含诈骗数额,尚未追回的现状,以及监察局的联系人、电话),早在2010年9月间向西城分局(初审阶段)全部报告。
2011年8月份,(分局补充侦查阶段)我又一次将上述内容,用书面方式,(含“该案基本情况”、“民政局文件”,两份材料、后附),当面呈交预审处承办人,并将陈五喜一家申请低保时的流程,以及所涉及的,各单位的手续存档情况全部报告,为何至今不予调查取证?
区民政局文件中明确钟素明以及该家庭所骗款额,为何分局重新立案后排除了其余两人?
9:另.我本人现在是低保户,2011年7月份起,每月个人低保金才增至500元。国家低保金是逐年递增,陈五喜一家申领低保金时,是应该倒退10年前了,那时每人每月低保金数额极少。
如果说民政局被骗走的9万余元低保金,是陈五喜一个人7年来的所骗额数,那么;他每月个人要领取一千多元的低保金,这不是国家的低保金,这一千多元是国家发放的工资,这怎么可能?让陈五喜一人承担责任,未免是对他的不公平。
10:还有.同一个分局审理,同一种类型案件,一个速立案、拘留,马上报检批捕,(即:黑龙江籍普通百姓、骗:1万余元,数额较大)系属轻刑罪。一个重新立案后,10日内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不拘留,不报检批捕,放回家中、社会上,(即:京城千万富翁、骗:10多万元,数额巨大)系属重刑罪。
均为诈骗国家社保金,反倒“优惠”了 诈骗数额巨大,犯有重刑罪的犯罪嫌疑人。
2011年12月1号,中共北京市纪委告知;北京市公安局公函回复市纪委,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均认定陈五喜一家行为是诈骗行为,且构成犯罪。并通过法律方式,责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刑事立案,西城分局已于2011年9月中旬,将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材料,再次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11:西城分局自2011年4月18号重新立案,5月8日将侦查终结的案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城检院公诉二处。西城检院5月8号受理此案,于6月8号(一个月内)前,将案卷退回分局,请分局补充侦查。分局9月中旬才将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卷,再次移送西城检院。
分局已超补充侦查时限。
西城分局: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的结果是;诈骗人数一人,诈骗额数9万6千2百5拾1元,两次移送检院仍是此结果。
西城检院:受理、退分局补侦,又收分局移送卷(9月中旬),再继续携同分局一起侦查,又于2012年1月6号正式受理,2011年5月8号受理至今13月有余。
远远超审查起诉时限。
12:2012年2月7号,我带“该案基本情况”、“民政局文件”两份材料,前往西城检院公诉一处面见承办人,当面呈交了上述材料。并将上边所述,申请低保流程的全部情况和相关各单位汇报。(承办人张、携本案调到公诉一处工作)
承办人答复;“2011年9月中旬,我们收到西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的案件,发现证据方面仍不够充分。鉴于分局力量有限,我本人携同分局承办人一起去区民政局取证,这样;才于2012年1月6号受理此案。”我讲:“西检院公诉二处承办人李2011年5月8号受理了分局移送的这个案件,认为证据不合格退回分局补充侦查。分局给我的回复与此相同。怎么该院又出现受理情况?”张讲:“这次是检察院正式受理,以前我院让分局进行的侦查,叫继续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
张讲:“正式受理后,结果是;被立案陈五喜一人,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其现状为取保候审。”
西检院两次受理仍是此结果。
有所说明:期间两单位均收我的,“该案基本情况”、“民政局文件”两份材料,且、同时都报告申请低保金的流程,及所涉及的各单位均存有全部证据材料,可调查取证。
为何西城分局自2010年6月8号审理此案至2011年5月8号终结,长达近一年时间。
西城检院自2011年5月8号受理此案,6月8号前退分局补侦,9月中旬再次收分局补侦完毕后移送的此案卷,而后又携同分局继续侦查,2012年1月6号正式受理,至今长达13个多月时间。
该案:分局、检院2010年6月8号受理至今,两年多的时间。内容;侦查、受理、补侦、继续侦查、正式受理。
最终;该案的诈骗人数,依然是陈五喜一人。诈骗款数,依然是9万6千2百5拾1元。陈五喜依然取保候审至今(远超法定取保候审时限)。
不变的是人数 不变的是钱数 不变的是取保候审
13:2012年2月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告知:贵局已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转来的材料。现已对西城分局在办理该案时的行为介入调查。(暂未立案,目前复议之中)后附电话。
说明:一、西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2011年6月14号,收到北京市检察院转来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材料中,[包括:书信、申请立案监督书、以及“该案基本情况”、“民政局文件”(各一份),均写明陈五喜一家三口共同诈骗,诈骗总额13万9千6百5拾1元。]入卷存档
二、西城检察院反渎局收到北京市检察院反渎局转来的材料中,也包括了上述内容。 入卷存档
另: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局2010年9月9日告知内容含有:西城区民政局(原宣武区民政局),将该局调查此案的全部过程,以及取到的全部证据(含钟素明为首的三人申请低保书、原文)等材料,全部通过影印一整套,已存入监察局档案。(可帮提供调查之用)
尊敬的老师:您肩担大任,日理万机,异常繁忙,贸然打扰,忐忑不安,希望您包容原谅。
小民出身贫苦,中途失学,生活所迫,经营小本生意。
由于念书不多,识字甚少,素质有限,出现意外。每每想起,总使我自惭形秽。
当我人生进入冰点期,最低谷的时候。有位亲属,利令智昏,趁我之危,采取非常手法,将我的全部房产及数额房租金侵占,致使我无法存活。
小民深知,侵占之人,财大气粗,无所顾忌。我现身单力薄,贫困无助,想要评理,实属万难。
您是一位正直善良,和蔼可亲,深受人们敬重的师尊。小民危难之时,渴望您理解我的苦衷,同情我的处境,慈悲为怀,施恩于我,伸出大爱之手,搭救小民性命。
您的再造之恩,天高地厚,我永世不忘。
该案目前状态;2010年6月8号西城分局初审,西城检院2011年5月8号受理,至今两年多的时间(未果)。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仍然利用所骗取学校方面的巨款,吃利息的同时兼做生意,国家利益受损,也危害着社会。
另外:1:三名犯罪嫌疑人,只为其中一人立案(立案后10日内取保候审),诈骗额:9万6千2百5拾1元,不含诈骗学校款。
2:涉案人;钟素明、陈原野现在已经成了真真正正的与本案无关的没事人。
3:该案诈骗总额有误,应该是13万9千6百5拾1元。
这使我想起了,千万富翁陈五喜常挂在嘴边;“这世上万事万物都有价,没有用钱买不成的”和“钱能通神”的话语来。
难道:财大 方可买把“铁伞”,气粗 亦能凌驾法律上?
该案件的背后,到底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事情……
尊敬的老师:一个千万富翁之家,不放过国家救济穷人的活命钱,这种做法,于情不通,于理悖逆,于法难容,实在说不过去。
您们铁肩重荷担当道义,妙手挥毫激浊扬清,辛勤汗水甘为基层,古道热肠情系百姓,何惧魍魉维护正义,不畏魑魅捍卫公平,阳光使者真心英雄。
陈五喜是当地富豪高门。通过上述情况,也不难看出他用雄厚的财力,疏通了一些关系,对其形成了保护,他才这样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司法公正不受影响,保护国家利益,打击犯罪。在此;小民乞求您,支持我的正义之举。渴望您审阅后关注此案,同时拜求您帮忙予以深入调查,追踪报道。
彰显法律的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终;使得陈五喜的这两句:“这世上万事万物都有价,没有用钱买不成的”和“钱能通神”永成神话。
衷心感谢!
注:该案诈骗总额;9万6千2百5拾1元(民政局)+ 4万3千4百元(校方尚未追回,且没计算其中,后附),应该是;13万9千6百5拾1元。诈骗人数;应该是;陈五喜、钟素明、陈原野三人。
此致
敬礼
愚民:陈冬亮 敬呈
2012年 7月 12日
注:小民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路口南、砖塔胡同78号院南楼36号
电话:010-66176089 手机:13521963577 邮编:100034
相关材料附后
该案基本情况:
京城千万富翁一家三口,近八年诈骗国家各项社会救助金13万9千6百5拾1元,学校方面等被骗巨款尚未追回。
1:2010年8月27日,宣武区民政局书面告知(内容后附)。骗取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并且处以所冒领(纯)低保金86191元的三倍罚款,计258573元。
注:《低保条例》规定,应处冒领金额(含钱、物)的三倍罚款,为何以(纯)低保金的三倍处罚?无端缩水后;96251×3(应该是)=288753元。
288753-258573=30180元(少罚3万零1百8拾元)
2: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局2010年9月9日告知,经区教委调查。其子陈原野(陈晨)在读小学,中学,高中数年间,均以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身份证明享受了特困生待遇,总共骗取钱物4万3千4百元。(民政局尚未追回,处罚)
西城区纪委监察局翁女士 电话:8806 4201
此案民政局方面在罚款中,欠追回的30180元。陈原野(校方)未追回的骗领金额43400元(不含该项款的处罚数额),至今被陈五喜一家骗走的这两项款数,即:30180+43400=73580元。
7万3千5百8拾元 目前尚未追回(不含校方处罚数)
该案诈骗总额:13万9千6百5拾1元
相关情况
京城千万富翁一家三口,近八年诈骗国家各项社会救助金13万9千6百5拾1元,学校方面等被骗巨款尚未追回,违法者依然法外逍遥
该案诈骗总额:13万9千6百5拾1元
7万3千5百8拾元 目前尚未追回(不含校方处罚数)
千万富翁陈五喜一家三口,连政府救济弱势穷人的这点活命钱都不放过,成为中国最牛的“低保户”。其行为十分特殊,性质很不一般。
为此;举报之前,我专门请了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的多位专家(和政法大学一位知名学者),对此进行分析论证,陈五喜一家三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说明;“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这四项资金是国家特殊领域的“专项资金”。据我所知,一家三口人骗取低保款物(仅此一项),时间长达近8年之久,数额高达10多万元以上,在北京乃至全国绝对是空前的。在国家这个特殊领域里,该案件是一桩典型的大案要案。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审理,北京千万富翁陈五喜一家三口,共同诈骗国家各项社会救助金:13万9千6百5拾1元案件,至今两年多时间现无果的过程。
小民于2010年12月13号,收到西城分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就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且呈送了申请书。
2011年6月14日,西城检院控申处(承办人:任、电话:63461331)告之,已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转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现将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2011年8月2号,西城检院侦监处(承办人:刘、电话:66201964)告之,西城分局已书面回复;“该案已于2011年4月18号重新立案,(案号:2011年 466号)”。
被立案人;陈五喜(4月末被分局取保候审),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 (依据区民政局所提供文件的诈骗数额)
小民2010年12月13号收到西城分局不予立案复议书后,再没接到分局任何通知,故此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的申请,西城检院才于2011年6月14号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如若知晓西城分局早于两月前已经立案,小民也不会麻烦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不知西城分局为何如此的保密?
我随后向西城分局预审处(承办人:李、电话13701316789),经侦队(承办人:段、电话63565726),(负责人:张、电话63562276)询问了该案的情况。
回复;①:2011年4月18号重新立案,被立案人陈五喜(4月28日前被取保候审),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
自4月18号重新立案后,录入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网(案号:2011年 466号)可查询。警方预先告知密码方可上网查询
②:5月8号向西城检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案卷,西城检院公诉二处(李)受理审查后, 6月8号(一个月内)前,将案卷退回了西城分局,请分局补充侦查。
③:我询问,陈五喜因何办理取保候审?回复是;检察院让办理取保候审。
据此,我询问了西城检院;
1:侦监处(承办人:刘、电话66201964),(负责人:李、电话66201952)
回复;
若知道西城分局2011年4月18号立案,我们不会6月14号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6月14号之前,该案情况全然不知。
(侦监处同时负责批捕工作)
2:公诉二处(承办人:李、电话63461390),(负责人:李、电话63314263)
回复;
2011年5月8号收到西城分局起诉意见书,得知如下内容;被起诉人,陈五喜。诈骗金额;9万6千2百5拾1元。西城分局已于4月末,为陈五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5月8号收到案件起诉意见书受理此案,之前事全然不知。
特别说明;我询问了上述两处的承办人、负责人,关于陈五喜取保候审之事。均答复;既没打招呼,让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又没给分局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我要向您说明的是;我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是呈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而后;贵院、贵分院转至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且不知,是哪级检察院让分局取保候审。是某个人打个招呼?还是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真有人给分局打招呼,那只是个人行为,不可代表组织。
《刑诉法》中规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自均有独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利。(后附相关法律条款)
当我询问西城检院,关于取保候审问题,明确回复;只有待分局将案子报请移送检察院后,在检察院审理这个阶段,如需要取保候审,检察院可以续保。
那么,西城分局审理阶段,且尚未报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就让分局取保候审,究竟有无此事,是真是假不得而知?
2012年2月7号,公诉一处(承办人:张、电话66201985)讲:“我将此案于2012年1月6号正式受理,受理后内容,被立案陈五喜一人,诈骗总额9万6千2百5拾1元,且延用分局对陈五喜的取保候审”。
2012年2月4号,西城检院反渎职局(承办人:侯、电话66201993)讲:“贵局已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转来的材料。现已对西城分局在办理此案时的行为介入调查”。(暂未立案,目前复议之中)
该案目前状态;
2010年6月8号西城分局初审,西城检院2011年5月8号受理,至今两年多的时间(未果)。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仍然利用所骗取学校方面的巨款,吃利息的同时兼做生意,国家利益受损,也危害着社会。
另外:1、三名犯罪嫌疑人,只为其中一人立案(立案后10日内取保候审),诈骗额:9万6千2百5拾1元,不含诈骗学校款。
2、涉案人;钟素明、陈原野现在已经成了真真正正的与本案无关的没事人。
3、该案诈骗总额;9万6千2百5拾1元(民政局)+ 4万3千4百元(校方尚未追回,且没计算其中,后附),应该是;13万9千6百5拾1元。诈骗人数;应该是;陈五喜、钟素明、陈原野三人。
相关法律条款1
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公通字(1999)39号)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95号)
第63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64条 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条款2
补充侦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95号)
第二百七十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二百七十一条(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现为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相关法律条款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地址:西城区二龙路39号
西城区检察院地址: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
控申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反渎职局在此办公
西城区检察院地址:西城区广安门车站西街17号院
公诉二处在此办公
西城区纪委监察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北京市纪委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
北京市纪委:赵女士 电话:83736506
西城区(原宣武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地址: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
联系电话:010-83975204
陈五喜一些情况
陈五喜(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门头沟区医药化工材料厂工人)。妻子钟素明(首钢工人)。其子陈原野(现已工作)。住址:西城区(原宣武区)槐柏树北里社区。
陈五喜居所物业公司:相来家园物业公司 电话:6315 8117(户口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内派出所)。
1:陈五喜与京煤集团(原北京矿务局、城子煤矿)之事(单位)。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5天。(分局入卷存档)
城子煤矿工作人员,在其工作室办公当中,陈五喜闯进屋内谈其父亲病情之事。因与工作人员意见上的分歧,陈五喜恼怒,随手抄起办公室内的洗脸铁盆,出屋找到公共厕所,用盆掘取大粪池中的粪便,后进入办公室中,将盆中粪便全部扣在工作人员头上。城子煤矿出面报警,陈五喜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5天。
2:陈五喜与北京市丰台区环卫局之事(单位)。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5天。(分局入卷存档)
陈五喜在丰台商店门口经营时,丰台区环卫局市容科工作人员,劝其不要影响市容交通,陈非但无礼,且用手中剪刀刺伤工作人员手、身等部位。丰台区环卫局报警,陈五喜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5天。
3:陈五喜与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之事(单位)。
陈五喜购买的房屋,(地址丰台区正阳大街)。其中一处是铺面房,该房屋本身就是带客户出售。按规定不得强撵客户。但是他私下纠集数十名外地民工,在夜间将承租客户,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看门老头制服后,把所有房屋的屋顶都掀开了,民工趁机偷盗房内财产,该公司早上报警。
公司数名工作人员到丰台区人民政府大门前静坐,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多家媒体赶到现场录制取证。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张百发也亲临现场。
为此:丰台区委、区政府召集政法单位,组织了联席会议,丰台公安分局丰台镇派出所警官去找陈五喜,他逃跑至今(十余年)。(注:给该公司造成停业和巨额财产损失)。该公司与陈五喜刑事案件尚未解决。
莫名未被丰台区公安分局立案。
此案与现陈五喜一家诈骗低保金案,第一次未被立案类似。(背后有内容)虽未立案 警方有报警备录
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现改为: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地址:青年湖南里 联系人:范先生 电话:67225959
4:陈五喜与孙鸿之事(个人)。
陈五喜将其亲属房屋出租给孙鸿之用,当地房产开发商早已通知该房产属规划之中,面临拆迁。陈五喜明知,却与承租户孙鸿签下10年出租合同,收取了其房租金。孙鸿考虑到10年租期,承租后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当一切工作完毕后,陈五喜却告知孙鸿,“该房产要拆迁。”孙鸿上付了房租金,而且投入较大资金装修,尚未来及正常营业,就遭遇所租用房屋的拆迁,一是有巨额经济损失,二是面临选新的房屋租用问题。
故此;孙与陈进行协商,孙埋怨陈五喜为何明知面临拆迁,还要签订10年租房合同。另外;要知使用时间不长,不会投入巨资装修。双方协商一次未妥,于是;陈五喜就私下召集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趁夜间,将孙承租的房屋内办公设备及商品等全部抄走。
更甚者:再将房屋的门窗电器等设施全部拆除掉拿走,整个房屋成了无遮无挡,空架子的“通天亮。”孙鸿前去丰台区公安分局报警。后有孙鸿地址、手机
莫名未被丰台区公安分局立案。
此案与现陈五喜一家诈骗低保金案,第一次未被立案类似。(背后有内容) 虽未立案 警方有报警备录
5:陈五喜、钟素明与西城区(原宣武)某男之事(个人)。
陈五喜、钟素明聚众赌博中,和参与赌博之人发生矛盾,而后;陈五喜集结社会数名闲散人员,将其拉入胡同内,进行殴打。造成该男子头部、脸部、身上多处流血受伤。之后:该男子去西城公安分局(原宣武)报警。
莫名未被西城区公安分局立案。
此案与现陈五喜一家诈骗低保金案,第一次未被立案类似。(背后有内容)虽未立案 警方有报警备录
6:陈五喜妻子钟素明与他人赌博时,将一名围观女子腿部骨踢裂,现在女子成了“瘸子”,落下终身残疾。2009年7月27号被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五年内再度犯罪,系累犯)
陈五喜妻子钟素明2009年7月2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判刑入狱后。(期间依旧领取低保金)
7:北京市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正阳大街,电话:63859576、联系人:任经理)。 开发商
该开发商在开发拆迁陈冬亮名下的位于丰台区正阳大街91号楼房(共四层),陈五喜部分平房后。2004年陈五喜总共获得一层底商楼,面积960平方米左右,和二居室楼房三套(其中一套被陈五喜卖掉)
另、陈五喜向该开发商行贿两幅名家国画,(陈五喜欠开发商20平方米左右面积房屋款,至今未交,还被开发商免去一年物业管理费)。再有;给付房屋(丈量面积)作价单位某负责人现金一万元。
陈五喜2004年将名下960平方米底商楼房,三套两居室全部对外出租至今。(另有名下门头沟一处房产)八九年来总共租金800多万元,均以借朋友使用的名义(至今尚未缴税)
自2004年起;陈五喜将这960平方米的底商楼房,分为两半对外出租;一半;“乐阳招待所”,谷艳萍(东北人)。另一半;“迪亚天天超市”。两个单位2004年承租后进行装修、布置,于2005年初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现承租人(门市余经理)讲;“2006年3月从谷艳萍手中转租的,经营至今。”年租金20万元,谷艳萍年租金亦20万元(每半年一付)。“迪亚天天超市”年租金不会少于20万元。除卖掉的一套两居室外,余下两套自2004年对外出租至今,每套年租金约3万元左右,两套合计约6万元左右。上述960平方米底商两户的年租金40多万元,加上2套两居室年租金6万元左右,总共年租金近60万元。(租金随行逐年递增)再有;陈五喜名下门头沟区房产一处,一直对外出租至今,陈五喜每年从上述名下房产中获得租金总额不少于110万元。
8:陈冬亮名下丰台区正阳大街91号(四层楼)。拆迁之前:97年陈五喜将该房出租某武警(退役),收取其30万元租金。约98年左右租给孙鸿(男,46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1楼1门601号,电话:13501032868)原单位,(“三峡”某下属公司),收取其18万元。2002年3月—2003年4月租给孙鸿个人,收其房租5万元。陈五喜仅从陈冬亮名下(拆迁前)房产中,收取租金共计53万元。(尚未缴税)
上述租房合同,陈五喜均利用陈冬亮为法定代表人的作废公章(北京金科子电器销售中心)签订之后获得的全部租金。
2004年,陈五喜这些名下房产,本身价值已数千万元。
9:之所以出现种种离奇事件,均源于陈冬亮由于触犯刑律,于1996年7月至2008年10月11日服刑。特别说明,期间;陈五喜在上述开发商,对陈冬亮名下四层楼房进行拆迁时,前去监狱、隐瞒真相。而后:以帮陈冬亮出租房为由,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陈冬亮在复印件上签名。就这样,陈五喜获得了全部拆迁所得。再于陈冬亮出狱前5个月,通过走关系,将全部产权归入陈五喜名下,造成陈冬亮出狱后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的现状。
据上述开发商介绍;此地段被开发的全部房产(单位、个人共计2000多户),均未颁发产权证。唯有陈五喜独此一家,在没有开发商出具给区建委权属科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规定为权属科应见开发商的证明信),就这样越过了开发商,托人违规给陈五喜办理了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中的房产,含陈冬亮的房产)已被陈五喜划入其名下
10:在陈冬亮入狱打官司时期,一审、二审阶段。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即: 1、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梁建光、苗卫华律师。地址:丰台区丰北路庄维花园5号楼205室。电话:83835179.
2、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张启运律师。地址: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003.电话:67612001。
期间三名律师参与辩护。事后;陈五喜带人到各位律师家中(夜间),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索回。
11:陈五喜母亲冯桂珍(卒于91年)。陈五喜在母亲去世后,不注销户口,97年将母亲冯桂珍户口迁入陈五喜房产处,地址:西城区(宣武区)槐柏树。在拆迁时,隐瞒母亲早已去世真相,向开发商多索要一个人房补10多万元现金。并让开发商按人数分配(含母亲)给陈五喜西城区槐柏树(北京小学附近),大三居楼房一套。其中一居室是以去世母亲冯桂珍名义向开发商多要的,(该开发商是扩建北京小学的单位)。享受了成本价
12:拥有巨额财产,却长期骗取国家低保;陈五喜在(2004)二中民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以北京门头沟区医药化工材料厂干部身份上庭。其妻子钟素明系首钢职工。其子陈原野(陈晨)在北京小学、北京八中、首都师范大学附中上学。(因是低保户,在这三所学校里,数年全程享受特困生待遇。)
三人均以生活无着,无来源为由,在2002年起至今享受低保以及相关各种补助(含其子陈原野校方补助)。调查去向:西城区广内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民政科、长椿街西里社区。
一、骗保时间:2002年10月至2009年11月底,骗保人数:3人。
二、总共骗得低保金、物13万9千6百5拾1元。
2002年之前;陈五喜名下,丰台区正阳大街300平方米铺面平房和附近一处独院对外出租。门头沟区一处名下房产(平房)同时对外出租。
注:北京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低保中心,明确回复,国家低保金,属于国家救济金。
注:因贵府网站设置所限,不能将一些材料、图片等全部敬奉尊师;故此,恳请您于百忙之中抽暇将尊贵的电子邮箱或QQ号码等联系方式提供给小民,我即刻将全部内容敬呈,恭请见谅。万望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衷心感谢。
小民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路口南、砖塔胡同78号院南楼36号。电话:010-66176089 手机:1352196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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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民:陈冬亮 敬呈
2012年 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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