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委员履职 >> 社情民意 >> 内容
 
建议我市全面推行惠民殡葬
发布日期:2011-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殡葬服务是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民政部早在200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负担,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委、省政府也将惠民殡葬服务列入了我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民生项目,并要求苏南地区在2011年底前全面建立全民普惠或适度普惠殡葬制度。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殡葬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神,加大了对殡葬事业的投入,不断推进殡葬改革,殡葬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公墓建设管理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尤其是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免除低保对象的火化费,出台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殡葬救助政策,为我市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奠定了基础。虽然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尚有距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社会进步对殡葬改革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距离。据了解,早在2010年浙江省的杭州、海宁等地以及我省南通市已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出台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到目前为止,我省已有5家地、县市出台了惠民殡葬政策,苏州市、无锡市也将分别在今年的9月1日和明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
        经对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较早的浙江省杭州市、海宁市两地学习考察,我们看到,在城乡居民中全面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不仅是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能够进一步降低广大群众办丧的经济负担,提高殡仪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而且,对于净化社会殡仪服务市场,切断黑中介生存的“土壤”,打击殡葬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丧户的正当权益,推动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化,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针对我市殡葬改革的现状,我们感到,我市应在实行殡葬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尽快在我市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建议:
        一、坚持普惠制原则,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的惠及范围。凡是在常州市区域内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具有常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常州市区域内死亡的外地户籍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均应纳入惠民殡葬政策的惠及范围,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二、坚持免基本原则,确定免费殡仪服务项目和标准。建议对普通殡仪车接运费(包括遗体收敛、装卸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以及一年内骨灰寄存费等四类收费项目实行免费;对我市原享受殡葬救助政策的人员,应适当加大救助力度,在免除以上四项收费基础上,增加免除普通告别厅租用费、骨灰盒费(应明确价格标准)。
        三、坚持按标准结算,经费分级承担。免费项目应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费用节余不返,超出部分由丧户自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天宁、钟楼、新北、戚区四城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金坛、溧阳、武进应由当地财政承担。初步测算:按目前我市常住人口459.2万、年均死亡率7‰测算,全市年均死亡人数约3.21万人左右,其中四城区约1.21万。按现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免费项目价标准,四城区每年免费约为1860万元(全额计算)。从杭州市、海宁市实施情况看,因有相当一部分骨灰盒不寄存等因素,每年财政实际支付的基本免费项目的经费仅为预算经费的三分之二左右。
        四、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好事、实事。应本着便民原则,认真制定好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把实事办好。殡仪服务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殡仪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