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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合联”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是由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单位等组成的联合组织,是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探索。加快推进“农合联”建设,将对活跃农村流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合作社作为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发(2009)40号、苏政发(2010)44号和常政发(2010)117号三个文件都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然而在调研中我们感到,按照新形势下国家和省对供销社系统提出的改革发展要求和目标来看,我市还需解决好两大问题:
        一是组织体系架构缺乏完整性。省、市政府两个文件都有要求,“不得随意撤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要恢复和保持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至今我市部分辖市(区)供销社组织机构不独立、组织体系不健全的情况比较普遍。如目前武进区供销合作社是与武进区工贸国资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新北区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划归在新北区经济发展局,戚墅堰区供销合作社归口在戚墅堰区经贸局管理等等,影响了供销合作社系统自身职能的最大化发挥。
        二是“农合联”推进缺乏统筹性。由于这一工作涉及“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涉农职能部门的工作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因此,目前在供销社承接各涉农部门社会化服务的职能定位上还不是很清晰。尽管国发(2009)40号文中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但从我市目前来看,推进“新农合”缺乏一个整体协调机制。因此,到目前为止,常州仅创建了一家“农合联”,与省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为此,我们建议:
        一、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不断转变,农业经营模式加快转型,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迫切需要供销社发挥紧贴农民的优势,领办、创办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农村基层的优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从思想认识上、职能定位上、政策扶持上大力支持和推进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为农服务的主力军。
        二、要尽快恢复和保持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常政发<2010>117号文明确指出“要恢复和保持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供销社机关应独立设置、独立办公……其他辖市(区)供销社独立挂牌、其机关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确保有专人从事供销社工作”。因此,建议要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对有关辖区供销社机关独立设置、独立办公或独立挂牌等工作,保持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机构的完整和稳定,为推动为农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农合联”建设。“农合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沟通“三农”的重要平台,也是加快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的创新之举。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现代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农合联”的重要意义,在金坛朱林镇“农合联”已有的实践基础上,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组建并整体推进全市“农合联”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四位一体”推进机制。建议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集农办、发改、财政、农委、供销、江南农村银行等单位,认真商议并尽快组建常州市“农合联”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农合联”推进要求,建立全市推进工作协调和合作机制,促进“农合联”的整体发展。二是要强化政策保障,形成支持合力。要整合支农财力支持“农合联”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建立各级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信担保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及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各涉农行政部门要支持、帮助“农合联”开展工作,及时将一些可以转为社会化服务的职能转移给“农合联”承担,实行政策的制订与执行、监督与服务分离。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操作到位。三是要明确职能定位,强化协调管理。要进一步明确供销社在“农合联”中的牵头职能,明确“农合联”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和农民专业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依托供销、促进合作、创新机制、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发展形成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专业合作“三位一体”的为农综合服务模式,将各级各部门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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