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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需增设关于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处罚条款
发布日期:2011-05-03 浏览次数:  字号:〖
 

        2010年12月5日深夜,河南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5名花季少年无辜殒命。据报道,肇事者为公职人员,不仅是酒后驾车、逆向行驶、肇事逃逸,而且涉及公车私用,已是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为什么连续几年全国开展严整酒后驾车,依然有公职人员漠视党纪国法,视他人性命如儿戏?现在有一部分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官僚习气严重,在权力、金钱、美色等游戏中醉生梦死,不是造福一方而是为害一方,群众意见很大,类似谷青阳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造成的负面效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尽快加以扭转。对这种劣迹,要从重查处,绝不手软,否则,会在更大程度上结民怨,失民心。
        为此,建议出台法规从严处罚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行为:
        1.在《公务员法》中增加关于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公职人员有酒驾行为的,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一律予以就地停职、降职或免职处分;
        2.对公职人员的酒驾行为,给予“优先”曝光。在当地媒体上及时刊登有关酒驾的公职人员名单,以此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并影响、教育和警示更多的人不要酒后驾驶;
        3.将公职人员酒驾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规定之中。凡有此类违规行为的,一律给予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评价,并在今后选拔任用时,取消其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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