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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小型载客汽车实施“黄标”、“绿标”制度实施办法的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2009年我市环保局主持实施了小型载客汽车“黄标”、“绿标”制度。该制度对市中心区域降低噪声、减少废气排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责任意识,但该制度“黄标”、“绿标”的确认办法却有值得商榷之处。
        实施办法仅以车辆的使用年限来作为“黄标”、“绿标”的确认标准不尽合理。据粗略调查,我市小型载客汽车的使用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专业营运车辆,该类车辆每年的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万公里;(2)企事业单位用车,年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3)上班族、退休人员的用车年行驶里程数只有1—2万公里。
        从以上的行驶里程可看出,车辆尾气排放标准的界定仅以车辆行驶年限来确定不够科学、严谨。因为一般情况下,同等排量的汽车行驶里程越多,机械磨损度就越高,而所引起的噪声、废气排放就会越大;相反,因发生重大事故致发动机严重损伤的车辆,虽然使用年限不长,但其废气排放量当然也不能与正常车辆相比。现行办法的弊端,一方面可能保护少数不达标车辆的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部分合格车辆的过早淘汰,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加重车主的负担。
        综上所述,建议“黄标”、“绿标”的发放,应制定具体的噪声和废气排放物标准,须检测确认后发放。而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数只能作为附加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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