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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禁止民营企业恶意清退职工持股会
发布日期:2010-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民进常州市委何梅俊反映: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特殊历史时期,职工持股会为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职工持股会是一个股东,隶属于工会并由工会管理。目前,有民营企业试图通过撤销持股会来进行股权的二次洗牌,其中有许多严重损害持股职工利益的现象。有的企业在持股职工转为股东时抬高股东必须持股数额,持股职工因持股数额低而不能转为股东,只好低价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董事会成员;有的企业在职工退休或离职后,低价强行回购所有股份。为了规范民营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行为,有利于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特提如下建议:
  1、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企业行为。呼吁我省尽快制定“民营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指导意见”,规范民营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行为。当初企业改制急需资金,要求职工出资持股,现在有的企业在经营好转后,董事长心里思索最好企业股份都是自己的,于是不择手段地集中分散在职工手中的股份,使职工难以分享企业成长的果实,这是很不公平的。撤销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持股职工平等协商选择撤销的办法,做到依法依规,全过程公开,不得强行撤销职工持股会损害持股职工的利益。
  2、坚持必要性原则不折腾。应该明文规定,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必须报当地总工会批复。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对企业生产运营没有益处、纯粹折腾职工的撤销申请,总工会应不予批准。现在有的民营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转自然人股东都必须达到一定持股数额,如果达不到,要么不情愿地将所持股份卖给大股东,要么几人的股份合并转一个自然人股东形成“假转让”,“假转让”的转股人将忐忑不安地面临受股人的诚信问题,法律能不能维护这种“假转让”中当事人的权益,将是一个疑问。
  3、持股职工无障碍转为企业股东。职工持股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按照制度,职工持股会是一个股东,撤销职工持股会,形同大股东分成若干个小股东,只要合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数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数不超过50个),民营企业撤销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原则上应该都能自愿转为企业股东,无障碍进行股东注册登记。政府应明文制止企业通过抬高股东必须持股数额从而阻碍持股职工转为股东的行为。
  4、政府当好裁判员维护持股职工权益。政府应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持股职工的利益,及时制止企业通过隐藏收益故意不分红,诱使持股职工低价转让所持股份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企业在撤销职工持股会之前,通过恶意延缓职工股分红(但其他股东照常分红)等手段逼迫持股职工转让所持股份的行为。
  近几年我国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系数)连续上升,并都在警戒线以上,在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形势下,富人还在通过所控制的企业董事会与底层职工争抢企业成长果实,撤销职工持股会就是他们手段之一,如果持股职工不从,就通过延缓持股职工分红、抬高股东必须持股数额的方式强制持股职工低价转让,这无非是巧取豪夺,财富继续向富人集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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