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宋江反映:2008年以来,各地政府纷纷推行户外广告拍卖,有偿出让城市空间资源,市场化配置广告媒体资源。相比原来的行政审批制,公开拍卖更公平、公正,能有效防止腐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具体实施广告拍卖办法时,出现不少问题。以我市为例: 一、有关方面制订出台的拍卖办法过于仓促,调研不够深入,缺少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缺少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的程序,使《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缺陷,有些内容甚至和上位法如《广告法》、《物权法》等冲突。 二、《办法》实施时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例如对公共产权广告泊位和非公产权广告泊位、广告设施采用“一刀切”办法拍卖,有关部门强行与非公产权泊位业主、广告设施所有者利益分成,有滥用公权,侵害私有物权之嫌。 三、制订地区性广告专项规划时,缺乏对广告业主体的尊重,仅由某些教授带学生“图上谈兵”,做出类似“要么拆除、要么改成三翻式或电子屏”的规划方案,完全不考虑市场是否接受?投资能否收回?“千牌一面”和“千城一面”同理,无个性,那不是广告。 四、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简单随意,部门裁量权过大。例如对原行政许可的广告,想拆就拆,不管业主与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和广告主的合同是否到期?缺乏“权为民所谋”的施政理念和服务意识。 五、近年,户外广告界流行的关键词:“拆”和“拍”,户外广告公司没倒闭的,也被“拆”得只剩一把骨头,哪还有实力信心参与“拍”? 我今年参加两场广告泊位拍卖会,一场有广告主直接参与,且是国有企业,谁与争锋?一场有房产商委托代理商拿下,你敢叫板?广告位拍卖会上,广告企业成看客!广告业还能发展?广告人还有“钱”途? 一个基本常识是:广告公司多为智力运作、资源整合型企业,有别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或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业,经济社会的发展“既要顶天立地的大企业,也要铺天盖地的小企业”,现行的广告拍卖办法,表面看似公正,但让广告公司与行业外的资本大鳄血拼,争夺稀缺的媒体资源,极不公平!其后果必然是广告行业萎缩、广告企业大量倒闭、广告人失业或转行。 为此建议: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广告拍卖行为,完善拍卖办法,推行多种出让方式,让广告资源由广告主体整合,提升广告服务的专业性、创造性,帮助广告公司做强做大。 二、明确广告出让主体和受让对象,防止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混乱。例如公共产权广告泊位出让主体和收益人为政府,受让对象为广告企业,组织实施出让的是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非公共产权广告泊位(墙面、楼顶等空位)出让主体和收益人为业主,已有非公产权广告牌出让主体和收益人为广告牌所有权人,受让对象由其和委托出让的中介机构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商定。 三、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履行许可和管理职能,不越位,不谋利,不参与广告市场竞争,为广告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规范有序地处理原行政许可的广告牌,符合专项规划的,提升改造,形式方面,不搞“一刀切”。不符合规划的,给一定期限拆除,政府给予经济补偿,不搞“整治运动”。 五、尽快出台促进广告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取消3%的地方性“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告会展业,干的就是文化活,还要为“文化事业”多埋单?与情与理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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