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关于征集和办理党派、团体提案的办法
(2003年7月2日市政协十一届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一、根据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提案(以下简称党派团体提案)的征集工作,不断提高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党派团体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本组织名义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党派团体提案是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合作共事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保证提案的质量,可通过精选课题、深入调研、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和规范操作等措施,有领导、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力求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四、党派团体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全会闭会后提出;可将大会发言、调研报告改写成提案,也可与本组织的工作活动相结合即时提出提案。提案内容主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我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属本组织内部的具体问题,宜通过其它方式提出。
五、党派团体提案应按规范性要求,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上书写。提案在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前,应由该党派、人民团体市一级组织审议通过,并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提案应根据《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按照《提案立案审查的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经与民主党派、有关团体负责人商讨后,采取适当方式送请有关单位研究酌处。
七、党派团体提案一般应当作为重点提案处理。对重点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须及时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后,按内容送请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对内容特别重要或关系全局性的问题,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送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
八、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把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及其内容分别转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办理,并以其办公室名义答复。
九、为确保党派、团体及重点提案的办理,市政协领导根据分管内容从中选取部分提案负责督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可通过与有关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提案有关人面对面协商、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办理的质量。
十、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重要提案过程中应尽可能邀请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提案有关人参与办案,参加跟踪视察或调研;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商请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再答复。
十一、在年度提案检查时,党派团体提案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提案,要及时沟通情况,耐心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十二、以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按此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