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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10-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实际,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2030人组成。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研、视察等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人选由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是否驻会,视工作需要而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推动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开展活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领导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需以市政协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应作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常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加强同省政协和所辖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和活动的考勤制度。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参谋、联络、文秘、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纳入机关统一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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