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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该成为“依文行政”
发布日期:2007-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制建设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因而我国现在每年都有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出台,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配套制定的大量规定性文件,却制约了依法行政的实际进展。根据笔者对一个地级市的粗略统计,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加上乡(镇)政府,每年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多达好几百件。这些规定性文件对完善制度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1.法制观念被扭曲,依法行政成了依文行政。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然而现实生活中,国家及地方立法机关出台一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到了一个地区,一定要政府制定发布一个“实施意见”或其它名称的文件,法律法规才能得到贯彻实施。因此,事实上该地区贯彻执行的已不是某个法,而是当地的文,依法行政就成了依文行政。
  2.法制统一性受破坏,导致“良法”不良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法制方面的要求是“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一个法律、法规、规章在其空间效力范围内必须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但在各层级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的地方政府常以“结合本地实际”为由,掺杂一些“土特产品”,到了基层,良法不良的情况就比较多了。此做法直接破坏了法制统一性,使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得不到完整、充分的体现。3.行政资源浪费,节约型政府难以实现。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应当是高效运作、成本低廉的政府,而过多过滥的规定性文件,造成巨大的浪费,每年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文件,从立项、调研、起草到颁布,其花费的人力、财力也是惊人的。
  为此建议:
  一、强化监督,从源头上控制滥发规定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各行政机关应该完善、强化对编制规定性文件制定的审查,对拟制定的规定性文件,不仅审查其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必要性。要把制发的重点放在上位法明确要求和授权下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上位法尚未制定或没有顾及而本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迫切需规范的领域。上位法明确授权或要求地方政府就某个具体问题、标准作出规定的,应就事论事,不用制定章、节、条、款、项、目齐全完整的规定性文件,以减少行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以节约型政府的表率作用推动和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二、强化措施,确保权力与利益真正脱钩。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行政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公开公务员收入分配、奖励、福利制度,对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政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罚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让“以权牟私、以文牟利”者不敢为,使因为谋利而滥发规定性文件者,失去利益驱动力。 (常州市政协副主席 秦士嘉)   (转载2007年7月23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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