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江苏省常州市自2005年4月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近一年半时间。为促进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日前,常州市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在组织委员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视察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以人为本”的矫正工作理念,发挥心理矫正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常州市政协委员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虽然与其他公民共同生活,但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在加强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应真诚地关心帮助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人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因此,他们建议:重视心理矫正的作用,把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运用心理科学开展心理矫正,使矫正对象在潜意识中改变不健康的认知方式,消除不良心理,逐步完善人格;常州市拥有一批心理专家和心理卫生研究机构,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动员这些专家学者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开展心理矫正研究,开设心理矫正讲座,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创造条件为每个社区的矫正机构推荐或选派一名心理矫正志愿者,实行定点挂钩联系,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名词解释
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陈清)(转载《人民政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