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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视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运行情况
发布日期:2005-06-29 浏览次数:  字号:〖
 

    大调解机制,是江苏各地根据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复杂因素和调处的基本规律,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首创。日前,常州市政协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并邀请民建常州市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的负责同志,对该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视察。
  通过视察,委员们一致认为,大调解机制建立并运行仅一年左右的时间,各辖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制定了工作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组织网络体系已形成;各级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实现了调解资源的合理整合,发挥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优势,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调解质量明显提高。
  委员们同时指出,大调解机制的整体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之间、乡镇之间、街道之间、乡镇与街道之间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一定的落差;协调机制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如社会联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此,他们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作为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规格、高起点”,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强化整体联动,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加强协调机构建设,树立协调机构的权威,进一步细化完善协调机制,规范协作配合、联合调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落实协调机构和联合调处部门的相关责任;进一步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大调解机制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控制和防范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形成体系;高度重视调解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完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和定期集训的制度,并通过庭审观摩、组织旁听和调解实例分析、开展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转载2005年6月28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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