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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常政协〔201715

市政协各委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市政协十四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20179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921日市政协十四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全国、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常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常州市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市政协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协商履职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两聚一高新实践,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时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和其他专题协商会,以及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及执行政协决议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往联谊,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全体委员的60%,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每个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专兼职副主任不超过10人(提案委员会不超过4人)。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秘书长会议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征得本人同意后,报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有关政协委员开展活动。需要时也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十七条 市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纳入机关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传达贯彻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调整或增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实行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赴各辖市(区)调研时注意组织住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请示、报告制度。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请示、报告等,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请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对口联系、协商制度。专门委员会应按相关制度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对口联系、协商,相互沟通情况,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辖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交流经验,加强指导,组织协作。涉及全市和辖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务实高效、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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