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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新型能源 推进绿色环保建设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期,大家最深有感触的是雾霾的影响,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雾霾严重,时常响起红色预警,雾霾已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雾霾颗粒中机动车尾气占到22.2%,是导致雾霾的主要原因,而与机动车排放相关的油品关键指标是油品中的硫含量。“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生物燃料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表现出色,因此生物燃料的应用扩大将带来巨大的减排收益。2014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重要意义,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推广使用生物柴油。加快推广应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对推进绿色环保城乡建设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
  当前,推广应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全民意识较为薄弱。机动车所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细颗粒物所占平均比例为80%、75%、68%和50%,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污染既损害了人体健康,又转化成为了经济负担,人民群众针对当前的这种空气状况意见很大,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治理与改善。然而,我们每一个作为交通的参与者,却又缺乏足够的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意识。二是政府职能管理不到位,相关制度及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相关工作推进缓慢。对节能减排源头性问题政策性控制不强,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一定盲区,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涉及部门众多,统筹协调形成全力的难度较大。生活生产方式绿色化涉及面极广,需要环保、发改、工商、经信、商务、公安、建设、质检、财政等众多部门联动,携手推进。长效机制、法规建设待加强,“绿十条”、“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相响应的地方性法规。缺乏重点示范工程。三是目前国家虽然有对生物柴油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但地方尚未能完全兑现。对生产原料中废弃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能完全落实,这样损害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柴油燃料使用单位对使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积极性也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四是市场准入仍未到位。目前,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使用阻力主要来自于“三桶油”。国家能源局虽然早于2014年就下发了《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建立相应的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产业发展策略,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流通、销售、储存环节,但迟迟没有实现。
  因此,关于推广和应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等新型能源,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全民绿色环保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的绿色生态意识,自觉使用绿色环保燃料。使每个人成为优良环境的受益者,也是环保行动的参与者,同呼吸共责任。
  (二)我市可率先推广应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我市具备率先推广应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基础。首先,早于2013年,我市就已先后在环卫车、8路公交车上试用,试用里程65000公里。经市环保局检测,其动力性能与石化柴油相当,对发动机无任何损害,而颗粒物的排放却减少了40%以上。其次,国内生物柴油最大的生产加工企业在常州。悦达卡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国内生物柴油行业中产量最大、质量最优的龙头企业,悦达卡特的生物柴油项目被国家发改委列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013年,悦达卡特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企业。该企业目前拥有年产20万吨生物柴油的全自动控制生产线,每年可处理地沟油、酸化油、泔水油等废弃油脂22万吨。在江苏省、常州市率先实施B5标准的产品供应完全能够满足。
  (三)完善政策配套,推进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广泛应用。第一,要合理利用地方立法的政策便利,出台相关政策,依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国能科技【2014】511号)文件,“依托现有成品油的流通网络,建立以成品油经营骨干企业为主,中小型企业为补充,与现有成品油流通格局相适应的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供应与销售体系”,对常州地区的加油站,强制推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使用,打破“三桶油”的市场准入壁垒。第二,针对政府、事业单位管理车辆(如环卫车、公交车辆等),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推广应用。政府应将生物柴油调和燃料列入政府的采购体系,将生物柴油列入政府的绿色燃料采购目录。同时明确政府、事业单位在使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时享受与使用石化柴油同样的财政补贴。第三,对社会车船,通过地方立法,提高对以柴油为主要燃料的车船排放标准的控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年审检测等环节严格把关,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船严禁运营,形成倒逼机制,以推动绿色环保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使用。第四,扶持本地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发展。根据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脂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精神,建议财税部门对用于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同时,也要明确免征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在生产生物柴油时的副产品的消费税。(作者:民建  宋卫   编辑: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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