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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农民财产权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也是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的努力方向,更是坚持绿色发展的根本所在。为此建议:
  (一)全力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自2014年起,我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好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断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工作需做到四个进一步:(1)进一步加强领导意识。强化市级统筹协调责任,辖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责意识,镇村主要领导的主体意识。特别是辖市(区)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工作支持;镇(街道)主要领导要清楚明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骤程序;村主要领导要亲自上阵、实战指挥。农经、档案、国土、财政等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2)进一步严格民主程序。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承包权属,保持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实现农民真正拥有土地财产权。按照“一村一方案”和“一组一策”要求,能够明确四至边界的,应确地确权到户;暂时难以明确的,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治协商解决,引导基层村(组)开好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不能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真正做到“确实权、颁铁证”。(3)进一步规范工作步骤。在确权颁证工作中,过程与结果同样重要,程序不合法,结果就不合法。各级各部门要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质量标准;严格遵循农业部《规程》、部省《验收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标准,严格按照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发证、建档入库“六步走”程序开展工作,环节不能减、程序不能乱、标准不能降。(4)进一步引导规模流转。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在基本完成确权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流转程序和合同,引导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农场、集体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效激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流转收益。
  (二)大胆创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权,要从健全组织,资格界定,股份量化,市场经营,健全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入手,明晰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并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机制,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能,促使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并使发展成果惠及所有成员。创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有效实现形式,要把握好五个关。(1)组织健全巩固关。巩固基层政权,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推进社区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行“政经分设”的管理模式,使村委更着重于农村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使集体经济组织更专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2)成员资格界定关。全面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标准一致、程序公开”的原则,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3)资产确权量化关。按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确权登记,产生收益合理分配;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4)政策引导扶持关。制定扶持政策,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税收、金融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引导社区股份合作优化股权结构,实行参股联营、独资经营、组建股份制公司、抱团发展等运作方式,参与标准厂房、沿街商铺、商业房等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提高运作水平,增加集体资产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成员分红。(5)加强监督管理关。健全“三资”监管职能,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变动、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发挥好“三会”组织作用,按照“合作社性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理念,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考核激励、民主决策、监管机制。
  (三)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就是安身立命的地方,既是广大农民的用益物权,也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具体载体。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改革,一是要夯实宅基地改革基础,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利用现状调查,建立宅基地及其房屋确权发证制度;二是要完善“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实现形式,根据各地实际,明确宅基地面积上限标准,规范宅基地使用,让真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公平地享受到集体福利和财产权益;三是要探索有偿使用,对历史原因造成的超面积上限标准宅基地、一户多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四是要建立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尊重农民意愿,在不与农民进城落户挂钩、履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显化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权利;五是要探索内部流转,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探索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租、转让;六是要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
  (四)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资产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实现资产资源效益最大化。(1)要建立市场体系。以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市、辖市(区)、镇三级联动、镇为主体、互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有效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市级建立线上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辖市(区)侧重于建立线上、线下相交融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镇级侧重于农村产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更好地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2)要突出公益性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应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组织形式应为全民事业单位,应突出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性质,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作用。(3)要规范交易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围绕农村产权交易这一主线,针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不同种类的交易品种,制定和细化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的具体规则,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交易信息真实准确、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过程公开公正。(4)要加强市场监管。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应避免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稳定和规范运行。(作者:农业和农村  陶亚仁   编辑: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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