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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思维 助推智能制造名城建设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兴省之器、强市之基。我市是制造业基础比较雄厚的城市,其中装备制造业尤为突出,一些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已成为江苏具有区域标志性的高端产业。
  全市智能制造业已取得突出成绩,但从政法工作及法治视角来研判,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政策制度规范引领不够。相关智能制造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政策制度层面激励创新力度还不大,创新的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知识产权激励推动不够。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原生动力,在部分制造企业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申请,不善于运用法律的规范和程序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侵权、被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创新的激情受到挫伤。三是人力资源配置支撑不够。智能制造需要优质劳动力,特别是智能高端人才支撑。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多数是农民工,来自于落后地区,来常落户增长量明显低于周边城市,导致全市劳动力资源总体上处于低质状态,优质劳动力流入我市还处于较低水平,与智能制造业高速高质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四是企业经营规范有序不够。一些制造企业不规范运营、借贷,有盲目扩张、联保互保等现象,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停工等现象,引发商事纠纷、欠薪劳动争议以及刑民交织的金融案件。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智能制造的发展,亟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应对。
  市委“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打造全国一流的智能制造名城”目标,市相关《行动纲要》明确“2586”发展路径,为我市智能制造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要实现该目标任务,需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智能制造业的现实困惑和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精细管理与节点控制,注重项目推进和示范引领相结合,逐一攻坚克难。始终坚持创新取向。鼓励企业首创,与时俱进推进理念提升和体制、机制、方法创新,形成支持创新、服务创新、保护创新的工作新制度。始终坚持法治方向。从法治层面上思考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自主创新、化解矛盾纠纷、调节劳资关系,从体制机制层面研究解决影响智能制造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提出三点建议:
  (一)运用法治思维,加快智能制造产业制度建设。加快“智能制造名城”建设,需要法治的引领和制度的保障。在智能制造各产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注入更多制度元素,使法治成为保障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把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之上、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中,努力营造创新空间广、开放程度高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政府规章和制度文件,加大对智能制造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在制造业方面的领先优势。发挥法律法规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制定有导向性、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项目,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提升全市制造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二)采取法治方式,推动智能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行政机关认真研究依法履职、服务发展的路径,改进制度设计、政策取向和执法方式,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全方位、一站式帮助智能制造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鼓励和引导企业形成良性、创新、竞争的产业发展链。自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智能制造业增强创新能力、应用创新技术、激发创新活力尤为重要,政法机关应找准服务保障创新驱动的切入点,拓展服务保障领域,提升服务保障质量,着力打造司法裁判及时公正、生效裁判执行有效以及权利人依法维权、侵权人必受惩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智能制造企业抓住重大机遇,推进“互联网+”行动,重构发展模式,给予高端人才更多发挥空间,着力开发高新技术和高端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凝聚各方合力,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力度,法院研判维权目的限制权利滥用,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行业协会发挥引导、规范、宣传等作用,多部门构建互动平台提前预警、联动化解侵权风险,促进智能制造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创造能力。
  (三)发挥政法职能,维护智能制造市场运行秩序。依法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智能制造名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政法机关应担当主力军。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依法服务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的基本功能,保护智能制造业交易安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遵从市场经济的法治属性,依法打击危害智能制造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妥善化解智能制造业在保持稳步增长、优化发展布局、培育新增长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强化智能制造领域风险防控,努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妥善化解劳资、欠薪欠费等纠纷,以良好的法治用工环境吸引非户籍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端智能人才流入,为智能制造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在制造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一些原本勉力维持的僵尸企业可能难以为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政法机关应义不容辞、敢于担当,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推动探索企业维持与有序退出机制,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关系,化解好各类破产清算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安全稳定、保障职工安居乐业。(作者:中共  张双庆   编辑: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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