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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4-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阐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民主与人民行使权力的票决式民主是人民民主一个内容的两个方面,它与西方的协商政治有着质的区别。十八大报告还为我们指出了开展协商式民主的途径和方向,就是通过国家政权、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所以说,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我国人民群众充分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形式。
  那么,谁是主要代表协商民主制度这一人民民主形式呢?就是我们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与其他组织的不同,表现在六个特点上,其中就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这就是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的“求同存异”;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广大政协委员依托这些平台,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生、民愿,汇总社情民意,传递来自基层民声,发挥健康社会细胞作用,可以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使协商民主得到更多的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促进协商民主在我国上层建筑领域得到更好地开展。因此说,人民政协是展示协商式民主的主要舞台,是中国协商式民主的活力源泉所在。人民政协在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在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得益彰的政治框架中,人民政协必将大有作为。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我们人民政协具有其他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三大优势:一是界别特色明显。政协是各不同界别组成的,如我们常州市410多名委员就是由30个界别构成的。而中共在政协里只是界别之一,且规定委员中中共人数不超过40%,常委中不超过35%,正副主席中不超过50%。这一结构设计保证了人民政协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个人认为,中共在政协中的占比还太大,尤其政治安排的官员委员还太多,应当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作出新的调整和改革。二是组织形式平等。政协按界别组成,政协委员身份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领导和被领导之别,谁都可以在政治舞台上参政建言,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就是话说错了也不要紧,谁也不会打棍子。这一点和其他机关特点就有很大不同。三是工作机制灵活,渠道广泛。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政议政,如组织的各种形式协商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通过提案等形式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意愿。尤其是政协的大会发言制度,可以畅所谏言,表达民意,反映诉求,更是展现协商民主的好形式。而其他机关或部门就不具有这种民主协商形式。
  对于如何有效发挥优势,开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引起重视和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协商民主形式要更加灵活,让人有讲话的机会
  协商形式的多样化是协商式民主的优势之一。协商式民主与选举、投票式的民主是我国表现民主内涵的两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一个选举民主,一个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都是老一辈革命家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江泽民曾说:“两种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博大、包容的文化传统,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对于选举、投票式的民主形式而言,协商式民主具有协商内容的广泛性、形式多样性,环境宽松、渠道多、层次多、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掌握这种民主形式的特点,以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多渠道针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任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地协商。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将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协商式民主的优势,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成为推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而不要仅仅成为一种政治摆设。
  我个人认为,开展协商民主,首先要让人感受到民主协商的宽松氛围,要让人讲话,鼓励人敢讲真话。要能听到委员的真实思想,精辟观点,大胆建言献策,即使说错了也不要紧。而过去我们的协商形式太拘紧、过于程序化。象排节目一样:上面坐一排领导,下面聚一群委员。程序四步曲:一个课题报告,几个委员发言,一个领导表态,一个主席小结讲话。发言早安排好,几张老面孔,说好话、唱赞歌的多。参加协商的党政领导听了心里喜滋滋的,口里一再夸人民政协好。这样的协商,完全是搞形式,走过场,为的是完成一次协商任务。如此场面,委员有真实话不敢讲,捞不到讲,更谈不上畅所欲言。党政领导也难以听到真话实话。
  建议改变这种少数人汇报发言,大多数人被动参与的协商形式,改为常委或委员现场提问、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析答疑,让与会常委和委员了解背景,进入情况。有的需要搞现场调研(比如对某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揭露和曝光),再协商问题,请政协常委和委员们围绕课题提出意见建议;在知情悉政的基础上,政协与政府再进行互动协商,容易形成共识。
  为了有利于提出问题开展协商,会场环境也可作适当调整,将主席台上作报告,主席台下受教育的形式,改为互相坐在一起座谈的形式,大家可以面对面地协商,心与心地沟通,容易形成一种亲近和谐的协商氛围。
  二、协商要充分,程序要服从效果
  协商式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必然要求有自身的程序来保障其民主政治目我的实现。因为程序化建设是发挥协商式民主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也是体现协商这一民主政治强大生命力和丰富、生动、鲜活内容的必然要求。要保证协商的有序进行,就必须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程序化、制度化,使政治协商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协商的内容不因外部原因的干扰而流于形式,更不因长官意志而随意变更。
  民主协商是政协的重头戏,我们经常说政协的重大调研课题应当少而精,但不要一说到少和精,就在协商程序和内容上减斤克两。一项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协商课题和内容,结果花了半天时间匆匆过场了事。我认为,这样“急火饭”完成任务式的协商还不如不搞。协商的程序应当服从效果,协商一定要充分,课题一定要议透。如在协商过程中最好穿插委员分组讨论,在每位委员都对协商的课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基础上,再集中委员意见和政府进行协商。当然,有的意见也可能是批评、反对的意见。
  三、协商的内容应透明公开,不能“自拉自唱”
  人民政协的协商课题、内容、情景最好向社会公开,让老百姓知道政协最近关注的课题是什么?打算如何与政府部门协商?还有什么阻力和难度?目的是让群众了解委员正在关注什么事件、协商什么问题、打算为老百姓解决哪些实事好事。
  每次协商不要只报道一个会议新闻,时间、地点、哪些领导参加。尤其不要关起门来“自拉自唱”。如有一次我市政协专题协商人民群众期盼的“放心食品”问题,专委会组织委员辛辛苦苦搞了几个月调研,明察暗访了本市不少菜场、超市、养殖场、种植基地,走访了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菜农、瓜农、种粮大户、销售人员等,汇集了委员们和各界群众的智慧,形成了调研成果,准备和政府协商议政。结果到协商时政府分管领导没有空,临时派来了个不知情的挂职干部到会,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开了一半又有事先走了。形成了台下政协委员和台上的政协主席在互相协商。当主持会议的政协领导在小结时说到今天协商很有成效时,台下委员议论纷纷。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政协并不少见,经常是政协酝酿准备了很久,临到协商政府领导却没有空了,有时还会临时拉个宣传部长或别人来应付一下。
  我认为,协商应当是双方互动的,在相互协商过程中,不应该三请四邀,如果一方不愿意,或是条件不成熟,就暂时不要协商,等对方有时间、有意愿、条件成熟后再说。
  四、协商要讲求效果,不做无效劳动
  协商式民主对于投票式的选举民主而言是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然而它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它的弊端,比如随意性、空泛性、低效率等。加强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就是为了克服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的缺点,使协商有规有矩,有协有商,不至于流于形式。再次,协商的制度化有利于促成协商成果的落实。协商的目的是为了沟通,加深了解,取得共识。共识是协调双方共同将协商的事项落到实处,不能形成你协商你的,我照做我的,更不能把协商的成果用来装面子,当盆景,要保证协商式民主真正体现在实处。
  没有效果的协商是无效劳动,甚至可以说是政协的不作为,应当通过协商民主来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为此我建议,一是应当建立完善沟通、反馈、督办机制,促使每次协商结果都能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转化成委员和群众都认可、满意的党政科学民主决策成果。二是每次协商结果可以政协建议案形式(专委会可以集体提案形式)送达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不要只用个公函转个调研报告送去、再满足于领导在上面批几个字完事。建议案是一级政协组织涉及重大问题、提出最重要的建议所使用的最庄重的协商形式,比转送调研报告效果好,更加容易引起党政决策层的高度重视。而我们过去建议案这一重要书面协商形式用得比较少。
  五、协商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5号文件提出,政协的协商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把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民主协商,作为重要的民主程序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列入议事规则,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时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按照“三在前”的要求,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党委就能听到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各界人士与民意代表的意见。这些意见,很多是领导平时不容易听到和想到的。有了这些意见作参考,党委作出的决策就可能更为科学;重大决策协商在人大通过之前,把好人大“通过”关,充分采纳人民政协智囊团、人才库的诤言良策,避免在法定权力之下作出有违公正的决议,可以使人大通过的决议更加具有法律效力;重大决策协商在政府实施之前,就能在执行环节之前避免错误决策成为既成事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按照“三在先”的要求,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实现先协商后决策,可以保障中长期规划建立在符合社情民意的坚实基础上,避免因短期行为或领导政绩造成人为失误、反复或浪费;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实现先协商后决定,就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保障执政集团由可以代表人民与国家利益的人员组成,才能永葆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性质;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实现先协商后通过,这是由于地方性政策法规最直接关系到地方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容易产生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偏差,也最容易掺入地方官员的长官意志。对此人民政协实行“在先协商”,可以更多地避免地方官员意志妨碍社会经济科学发展弊端的出现。
  我认为,在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方面,党委、政府就不能以通报代替协商,因为通报仅是有关工作情况的知照通洽,没有双方对等协商的成分。在通报中没有给予对方提出意见的话语权;党委、政府同民主党派的协商也不能代替同人民政协的协商。因为政协主要特点是界别性,民主党派只是其中的界别。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重要预算在人大通过前应当先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让委员有充分知情悉政的权利。应该在召开两会之前,先由政协委员进行协商,广泛吸纳委员意见后再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知情悉政是协商的前提,如果委员都不知情,怎么参政议政?如此下去,不是成了“党委说了算,政府算了说,人大说算了,政协算说了”吗?
  六、应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协民主协商的触角渗透到社会基层的新途径
  为贯彻全国政协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密切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展社会基层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现在不少地方政协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统战对象较多的乡镇、街道,相继设立了派出机构性质的政协工作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政协工作联络、组织本区域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我认为这样做还不够,还可以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乡镇、城镇社区开办“政协委员工作室”,或直接以政协委员姓名冠名“某某委员工作室”。相对分散的地方也可由政协委员建立“委员联系点”、“委员联系窗口”等,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界别沟通,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触角渗透到社会各个基层。以上这些,都是在新形势下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渗透到社会各个基层的新举措和新探索,应该积极支持与鼓励。(作者:顾维宪 系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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